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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

发布:2016-01-03 23:15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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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于今日正式实施。新政大幅度提高了低保家庭成员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张 晋 通讯员 王家俊 姜 宁

本报讯 为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于今日正式实施。制度将低保家庭成员住院和普通门诊(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的个人自负比例降至5%,救助覆盖面扩大至六类人群,实现了“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

新政扩大了救助覆盖面,除原先的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医疗救助之外,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三类群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规定其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

新政大幅度提高了低保家庭成员医疗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低保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综合医疗自负比例由14%降低至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自负比例由20%降低至10%。提高了普通门诊救助比例,低保家庭成员普通门诊救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20元,综合自负比例降低至5%。取消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将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减免80%。年内大病医疗救助封顶线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3万元。首次实施对低保家庭成员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此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自负部分,实施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新政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因医疗费用支付过大、无力继续治疗、情况特殊紧急的,通过疾病应急救助金和临时救助绿色通道实施救助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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