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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 十三五”规划的通知(3)

发布:2018-12-28 06:20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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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加快南药和民族医药开发利用。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建好国家中药种质资源库、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省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中药资源和中药材市场动态监测信息。开展南药、黎族医药、海洋

  (十)加快南药和民族医药开发利用。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建好国家中药种质资源库、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省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中药资源和中药材市场动态监测信息。开展南药、黎族医药、海洋药资源的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我省独特的热带气候资源,大力开展海外南药的引种栽培,加大本土南药的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加强南药黎药质量标准研究和制定。推进兴隆药用植物园建设,加强南药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建设种质资源库,提高道地药材选、育种水平。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引进,以创新引领产业拉动中药材市场需求。提高中药材生产组织化水平。立足中药饮片、香料传统产业,重点开展沉香、降香等名贵芳香南药开发,开展高端保健品、日化用品以及保健养生服务等产品研究,进行多用途产品开发,形成多元化的产业结构。扶持海南黎族医药的发掘与整理工作,在五指山、琼中、乐东等条件成熟的民族地区中医医院试点设置民族医药科,发掘、筛选和使用安全有效的黎族医药适宜技术。力争将黎族医药纳入国家民族医药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民宗委、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 

  三、完善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省公立中医医院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使用医院资产的30%以下,设立独立法人、独立运营的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的营利性中医药机构提供特需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鼓励省外中医师通过多点执业等方式到我省服务。探索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备案管理。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市县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考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要,扩大中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用地。在城镇化建设中,优先安排土地满足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发展需求。按相关规定配置中医药健康服务场所和设施。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对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可根据规定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采取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三)加大投融资引导力度。政府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统筹支持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相关产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中医药健康服务项目,新增项目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中医药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上市(挂牌)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四)完善财税医保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可由同级政府给予支持。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导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中医药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适当提高医疗保险中医药报销比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摆在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加大投入,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落实。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标准和监管。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规范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领域,制定并落实服务承诺、公约、规范。建立标准网上公告制度,发挥标准在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重点监管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引导行业自律。在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引入认证制度,通过发展规范化、专业化的第三方认证,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标准应用,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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