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长秋看来,当前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方面遇到的问题和没有明晰的法律法规直接相关。“伴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之前的规定好多难以适应现在技术的发展。目前我们国家的立法效力层次特别低,基本上都是卫计委的部分规章或有些规定。这些规章或规定对医生或医疗机构是有效的,对其他人员是没有效力的。”刘长秋谈到。
他举例说这两年炒得比较火的代孕,代孕中介既不是医生也不是医疗机构,他们只是雇佣医生替他们提供服务。
“所以在针对代孕中介的治理,涉及的部门很多,比如说公安部门或是公信部门,还有工商部门,税收部门,管理的依据现在还不明确。”刘长秋表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等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相比买卖卵子和代孕市场动辄几万、几十万的暴利来说,处罚额度最高3万元,力度明显还不够。
就上文提到的冷冻胚胎问题,刘长秋表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冷冻胚胎保存年限,医院没有明确处理胚胎的权利,一旦处理了冷冻胚胎,很可能会产生法律纠纷。
对于冷冻胚胎的冻存年限,国外一般不超过20年,通常是10年。“20年即是一代人了,这会引发生殖伦理上的隔代问题。”刘长秋曾提议为胚胎冻存设置期限,“最多不应超过20年”。
而相对于冷冻卵子,刘长秋认为可以放开一些,比如丁克家庭如果暂时不想要,可以允许他们冷冻卵子。但他同时指出法律不宜提倡。“目前卵子冷冻技术全世界不是很成熟,解冻妊娠后的活产率很低,之前活产率在 1%~7%左右,后来技术提高了,但也就在30%至40%。冷冻剂对卵子也有一定的副作用,现在的技术不成熟,我国在这方面是比较谨慎的。”
而目前可以肯定的是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逐渐成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亟待完善,在一些西方国家,辅助生殖领域的法律规范每隔几年就会修订一次。而我国一直沿用的还是2001年8月份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据媒体报道,2014年8月,国家卫计委负责人曾表示,将启动立法研究,推动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对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从2013年起,国家卫计委就牵头组织了医学、法学、伦理学界人士召开了多次专家座谈会,着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进行修订。
然而修订进程还是相当缓慢,刘长秋认为可能是受到立法程序等的限制,最终何时能够完成还是未知数。
刘长秋建议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技术管理方面,有必要做得细化一些,另外一个方面,没有必要那么死板,有些可以放放,涉及代孕的话就必须禁止了。”对此,鹿群也表示,法律规定上需要更加健全,具体的法条可以更细致清晰一些。
“尽快修改和完善我国人类辅助生殖立法,提升现行立法的效力层次这是保障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生命健康与生命尊严之保障与维系,而不是给人类社会发展添乱的客观需要。”刘长秋对中国妇女报记者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