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0时,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花园2栋704房,年轻的苏小姐应约来谈应聘翻译后准备离开,却遭遇身为雇主的尼日利亚籍男子恩某纽欲行强奸。苏小姐极力反抗和呼救,保安及时赶到获救。事后恩某纽一直不认罪。去年11月6日,广东省高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这名零口供的男子有期徒刑二年,并驱逐出境。
保安:门开时其裤带还没系
法院查明,2008年8月30日晚上10时许,恩某纽在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花园2栋704房,趁被害人苏小姐前来谈聘请翻译事项后准备离开之机,将她按倒在床上,对其进行强奸,后因苏小姐极力反抗和呼救,小区保安赶到现场制止了恩某纽的行为,当场将其抓获。
归案后,从侦查环节到审判环节,恩某纽一直拒不认罪,自始辩称他没有强奸被害人。经查,被害人苏小姐陈述证实,恩某纽突然把她按倒在床上,强行抚摸她的胸部、阴部,并用手指抠摸阴部,她大声呼叫,后保安来到,将恩某纽控制。
作为证人的保安张某、旷某亦证实,他们赶到704房时,听到房里有女人叫救命,叫开门后,见被害人苏小姐衣衫不整,表情恐慌害怕,并指认恩某纽强奸她。而当场恩某纽裤带没系,并很慌张,在被保安控制时还曾下跪求饶。法医鉴定显示,恩某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过苏小姐。
法院:证据互相印证足以判刑
佛山中院审理本案法官认为,刑事审判应“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佛山中院认定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恩某纽违背苏小姐意志,强行与苏小姐发生性关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据此,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恩某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属未遂;对其可比照强奸罪的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驱逐出境。
近日,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宣判后,被告人恩某纽表示服判,没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