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广告法提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为整治虚假广告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了无论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还是发布者、代言人,只要和虚假广告沾上边,就要承担责任。此外,新广告法还对互联网广告、未成年人广告、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解读
为广告“划红线”
现行广告法仅规定了药品等7种商品的广告准则,内容不完备,操作性不强,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新广告法则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农药、兽药、饲料、酒类、招商、教育培训等多种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范要求。
近年来,医药保健食品领域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药品广告及宣传,其虚假程度尤为严重。对此,新广告法重拳出击,明确要求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产生混淆的用语。
上有“老”,下有“小”。针对当前母乳代用品市场存在的乱象,新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说,新广告法充实细化了广告准则,强化了重点领域广告行为规范,凸显了实际操作性,这也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
各方有“责任田”
划定红线后,广告活动中的各方就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新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做了界定。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张茅表示,现行广告法出台的时候,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广告法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丰富了执行手段
作为广告活动的监管者,新广告法增加并明确了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包括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受理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等。
张茅认为,新广告法丰富了执法手段,为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要抓紧完善配套制度,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尽快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确保新广告法落地生根。
“今后工商部门将以广告信用监管为主线,以规范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张茅说,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增强法律震慑力。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扶持措施也将跟上。新广告法进一步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了公益广告条款,下一步工商总局将出台公益广告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公益广告发展。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