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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1元”水笔 媒体:作秀还是浪费司法资源(2)

发布:2018-09-20 06:03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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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拍卖1元水笔页面。网络截图 该法官补充道,拍卖均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哪怕是从被执行人那里查封扣押上来的物品价值只有1分钱、1角钱也需要进行拍卖。”后会将拍卖所得费用支付给申请执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拍卖1元水笔页面。网络截图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拍卖1元水笔页面。网络截图

  该法官补充道,拍卖均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哪怕是从被执行人那里查封扣押上来的物品价值只有1分钱、1角钱也需要进行拍卖。”后会将拍卖所得费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物品可供拍卖的情况下,会进行“终本结案”,属暂时性质,后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拍卖财产时,还会进行查封扣押拍卖。

  对于拍卖“1元”物品是为了结案率这一说法,一名司法工作人员透露,法院通过拍卖“1元”物品是可以结案,但一些被拍卖物品尚属于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内心不愿意赔偿申请执行人而故意上交。

  他补充道,法院结案方法有多种,强制执行拍卖物品后的结案叫终本结案,是暂时性的。如果后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还会继续进行扣押、拍卖,不会存在必须拍卖物品才能结案的说法。

  律师:拍卖物品尚无法律规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告诉重案组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具体什么样的物品适合拍卖,什么样的物品不适合拍卖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可能需要当事法官根据案情进行综合权衡或者讨论后决定。”她说道。

  刘玲认为,如果案件涉及财产金额较大,而拍卖的物品价值过低,则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对于法院拍卖‘1元’物品的行为,我们从中能够看到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做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但是“1元”物品究竟是否“适于拍卖”,还有待商榷。

  新京报记者 刘名洋 实习生 孙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