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曝光台 > 黑用品 > > 安徽“黑心”早餐店主因炸油条蹲大牢 被判拘役3个月罚15000元

安徽“黑心”早餐店主因炸油条蹲大牢 被判拘役3个月罚15000元

发布:2019-04-12 06:12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分享到:

摘要: 光泽饱满、香脆可口的油条是很多市民朋友早餐的“常客”,然而,巢湖这位“黑心”早餐店主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贩卖”起了自己的良心,为了提高油条的卖相和口感,在生

光泽饱满、香脆可口的油条是很多市民朋友早餐的“常客”,然而,巢湖这位“黑心”早餐店主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贩卖”起了自己的良心,为了提高油条的卖相和口感,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过量明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2018年4月至10月17日,被告人代某某在巢湖市经营的早餐店内使用面粉、苏打粉、明矾生产油条,并对外销售。2018年9月26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时发现,油条中铝残留量为503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巢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科刑。且,代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已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代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并在安徽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中央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也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起早摸黑做生意本不容易,因一时糊涂赚舌尖上的“昧心钱”而获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须知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才是立业之本,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行业相关标准,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查检验。相关部门则应经常性深入、全面地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保障老百姓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消费者也要提高参与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