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 “ 数据化 ” 。现在企业内部也在用时下流行的字眼“大数据”去分析员工的行为特点。换言之,员工胸前的这个员工卡都变成了智能卡,而这个智能卡在他每一次刷卡以及他在公司里面的一系列行为,不管是去茶歇还是出去吃饭。实际上已经为公司提供大数据,而我们就在这些大数据中去探索这些员工的行为特点。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过去传统逻辑的 因—果逻辑 ,到了今天可能已经不能在这么用了,甚至可能可以是 果—因逻辑 ,用结果带动原因。
举例,传统的店面,你在一进门的位置摆什么样的衣服招揽客户呢?进来的客人对这个衣服,他感兴趣的程度以及最终他的转化率变成实际的销售,通过这个数据我们也不知道客人为什么对它感兴趣。但结果是客户对这些衣服感兴趣而且转化成实际的销售,所以在不知道原因的情况下我们只好这个结果,把它作为原因决定哪些衣服推到店面的前面。而在网上也一样,这些个经常消费的人通过她在网上的点击分析其未来可能的行为的预见。而通过这种对结果第一观察、把握、遇见,然后给他提供相应的链接、广告,引导这些人在网上的消费。公司里也是一样,像在很多企业当中,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去说,为了加强对于培训的重视度,很多老板带头培训签到,而且培训必须是提前报名,严格的守时,到时候必须出席。而今天已经不可能了,人家已经签到,但是就是因为手上急着要做项目,没办法无奈他必须要走,到这就听一节课,拔腿就走,而人力资源部必须给人家让位。
第三,企业的管理制度越来越原则化、粗放化。其中个性化量身定做的特例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它的兼容性被迫提升。过去一个公司的制度就好像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样,一个国家越发达它的法律会越精细。典型代表就是美国,美国不单纯国家有各种各样的法规,每一个州有自己的法规。甚至于法规都已经细到了什么奇葩程度呢?比如说在美国的某一个州你在坐公共汽车的时候,不允许坐在车上欣赏街道上行走的异性,都已经到了这种“脑抽筋儿 ” 似地细腻的程度;或者在某些州大街上你不许拎着午餐盒走在街道上。也就是说一个公司的制度越来越细腻,一个国家随着他的发展、发达,法律法规越来越细腻,但是 到了今天移动互联网时代你做的这 么细已经没有意义了 。所以你只能是公司把他变成原则性的,粗线条的,告诉大家一个指针,所以大家会感觉到走到今天,所谓的价值观、价值取向,这些说法越来越多,实际上就是让员工自己去判断,根据咱们企业的原则性条文,根据咱们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你自己判断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公司对你要求的、你应该做出的行为表现。
再有就是说管理上越来越像现在流行的说法叫 P2P 。你对个人、个性化这种特例的照顾兼容性越来越大,没有办法。
其三,所谓的 “ 颠覆 ” 管理是指员工出差不必住在公司的协议酒店、公司的租车或出租车,可以改用 Airbnb 、 Uber 和嘀嘀打车,有些公司最初还接受了没有发票开白条这种在中国财税法规不可能接受的现象;一个 SFA 可能替代了繁琐的销售报告;因为业绩管理终端化, GE 免除了期末的绩效面谈……
第四是管理的参与化。也就说,企业接受也罢不接受也罢,八五后和九零后他们有自己的想法,而且的现在网络特别发达,信息传递的速度“爆炸式 ” 超快、超全,所以大家自己都知道其它企业的最佳实践是什么,而且有自己的一些切身感受,所以员工非常愿意甚至迫切把自己的一些意见,拿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中来。另外,现实要求公司制度必须是网络化、系统化,而且这种 O2O 的形式也特别多,线上线下齐进,线上的比例越来越大。
最后一条是组织沟通的即时化,也就是随时随地。将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一个公司再开员工大会估计可能也就是在年底,进行新年联欢的时候。因为,我们有很多这个手段可以取代这种高成本员工大会,比如微信群,邮件群,总经理致员工一封信等等。
第四、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职能模块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变化l 劳动合同管理
l 人才引进的变化:预、快、准
l 定岗
l 福利人性化
l 薪酬管理
l 业绩管理
l 人才挽留
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职能模块在移动时代发生了以下一些变化,不管是积极主动应对,还是无奈的接受。
我们先说用工合同,劳动契约。现在企业当中特别是这种互联网企业乃至于传统的制造行业,创客化的特点越来越多,换言之,就是高端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端的专业研发技术这一类型的人,恐怕你要想留他就必须得用咱们中国传统的封建制,今天我们就叫股权激励,纳为股东、公司的合伙人。但是随着公司这里边创客化越来越多,这个时候出现劳动纠纷就很难界定,我们是用《公司法》解决问题还是用《劳动法》去解决问题呢?当企业跟这个创客,在我们这里工作同时又作为我们股东的这些人员发生纠纷的时候,你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去处理争议,公司会马上告诉你不对,因为他是公司的股东,我们之间的任何争议应该用《公司法》去解决。但是呢,走到《公司法》的时候员工又会说我实际上在公司里面从事这样的职位,所以呢你应该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解决。这个争议在今天的中国各个地方的司法解释尚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