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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黑作坊日产万斤“毒鸭血” “毒老板”获刑被重罚

发布:2016-12-28 15:02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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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毋某、宋某、司某在生产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通讯员梁伟郭玲)鸭血含钙高,口感细腻,做法多样,深受百姓喜爱。因此,一些黑心商贩盯上了老百姓喜爱的鸭血,花尽心思,节省成本,制作出添加甲醛的“毒鸭血”,然后到市面上销售,这种“毒鸭血”是由鸡牛羊等动物血液添加甲醛后制成。焦作一家“黑心作坊”每天生产“毒鸭血”竟达1万余斤。

  2014年,被告人毋某、孙某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造店村租用民房,开设食品生产作坊,对回收的羊血、牛血进行加工,然后冒充鸭血进行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为保持假鸭血的鲜嫩,延长保质期并提升产量,毋某及司某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甲醛。制作完成后,宋某再将“毒鸭血”销往焦作市各县区。2015年12月28日,河南电视台《都市报道》曝光“毒鸭血”事件后,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上将其查获,被告人宋某、毋某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毋某、宋某、司某在生产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1年10月8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甲醛等23种物质,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该公告规定,甲醛等33种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毋某、宋某、司某等人为经济利益驱使,恶意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危害消费者健康,行为恶劣,给焦作市中站区食品加工业造成不良影响。法院遂依法判处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司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禁止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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