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
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
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
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
如果僭越法律红线
情节严重者将构成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孕婴店”系爱亲母婴用品在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的代理商,经营店名为“双桥爱亲”,经营范围为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销售等。
2019年4月15日,被告王某某因怀疑原告销售的某品牌奶粉渠道来源有问题,向重庆市大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双路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举报,该所受理举报后,前往李某某孕婴店检查,并将6桶奶粉带回该所核查。
在其举报尚未得到回复前,王某某在名为“双桥某育儿分享交流群”的微信群发布了一段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前往李某某孕婴店检查的视频,时长约三秒。同时王某某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双桥爱亲”没有三证、“食药监局收货处罚”等不实言论,并强调“打假”及“三证”的重要性,导致其他不明真相的群成员附和“黑心商家”等言论。
该微信群共有成员340余人,被告王某某是该群成员之一,李某某孕婴店未加入该群。
2019年4月29日,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对王某某的举报予以回复,认为李某某孕婴店提供的奶粉进货资料真实有效,进货渠道来源正常,举报不属实。2019年7月4日,李某某孕婴店以王某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言论与事实真相存在出入,使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能够从其言论中得出有损原告名誉的结论,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遂判决被告王某某在前述微信群中连续十五日向李某某孕婴店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济损失1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某为自己的莽撞行为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可谓是得不偿失。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但是也最容易受到影响。
商业信誉是市场主体的生命,本案中行为人在微信群发表不实言论,贬损了个体工商户的商誉,影响其正常经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有效维护了个体工商户名誉权,支持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有助于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综合自上游新闻、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
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
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
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
如果僭越法律红线
情节严重者将构成违法犯罪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孕婴店”系爱亲母婴用品在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的代理商,经营店名为“双桥爱亲”,经营范围为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销售等。
2019年4月15日,被告王某某因怀疑原告销售的某品牌奶粉渠道来源有问题,向重庆市大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双路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举报,该所受理举报后,前往李某某孕婴店检查,并将6桶奶粉带回该所核查。
在其举报尚未得到回复前,王某某在名为“双桥某育儿分享交流群”的微信群发布了一段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工作人员前往李某某孕婴店检查的视频,时长约三秒。同时王某某在该微信群中发布“双桥爱亲”没有三证、“食药监局收货处罚”等不实言论,并强调“打假”及“三证”的重要性,导致其他不明真相的群成员附和“黑心商家”等言论。
该微信群共有成员340余人,被告王某某是该群成员之一,李某某孕婴店未加入该群。
2019年4月29日,双路食品药品监管所对王某某的举报予以回复,认为李某某孕婴店提供的奶粉进货资料真实有效,进货渠道来源正常,举报不属实。2019年7月4日,李某某孕婴店以王某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言论与事实真相存在出入,使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能够从其言论中得出有损原告名誉的结论,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遂判决被告王某某在前述微信群中连续十五日向李某某孕婴店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济损失1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某为自己的莽撞行为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公开赔礼道歉,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可谓是得不偿失。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体工商户是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是群众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但是也最容易受到影响。
商业信誉是市场主体的生命,本案中行为人在微信群发表不实言论,贬损了个体工商户的商誉,影响其正常经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有效维护了个体工商户名誉权,支持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有助于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综合自上游新闻、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