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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高压线” 全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黄岛开庭(2)

发布:2021-07-18 19:32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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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黄岛区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所售的中药饮片疑为假药,后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中药饮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

  2015年3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黄岛区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所售的中药饮片疑为假药,后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中药饮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确系假药。

  经过摸排,该中医诊所是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河北安国瑞康中药材批发”的网店购买。经查,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廉某等人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做中药材生意。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廉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生产中药饮片的资质的情况下,从市场上自行购买中药材后进行包装、加工成中药饮片,并贴上伪造的河北康派中药材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等,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销售给黄岛区某中医诊所,共计人民币64416.5元。随后,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藤摸瓜,一举端掉了这个在河北某地制售假药的团伙,查扣制售假药的原材料并回收了已经流入市场的全部假药。

  最终被告人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案是食药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线索,经过深入摸排、追溯源头进而查处的一起案件,是食药部门主动执法、加强监管的重要表现,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将给食药部门以启发和警示。该案被告人犯罪数额大、情节严重,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运用了自由刑和财产刑,不仅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长期使用工业松香给畜禽脱毛,黑心商贩获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大村镇理务关村家中开设猪下货加工点期间,用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并将加工好的猪头出售给隋某某、郭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脱毛剂为松香,不是松香甘油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7年9月4日向黄岛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提到,其从2002年底经营猪下货的时候就用松香给猪头、猪蹄脱毛。到2014年底,听说不能用工业松香了,就改用松香甘油酯。后因松香甘油酯不好用,继续用工业松香。2016年冬天,杨某某听说要检查,就把原来使用的松香仍在松香锅旁边,改用松香甘油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进行食品加工,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被告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使用有毒有害工业松香用于食品加工环节,将严重损害人体健康,该案的依法判决,旨在告诫和警示食品经营者知法守法,莫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害人性命。

  案例三:中药里面掺西药,赤脚医生被判刑

  自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租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675号门头,并通过发传单手段宣传其能够治疗腰腿疼、风湿病、皮肤病等疾病,后其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医疗机构许可证及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在中药中添加西药的手段,将没有外包装标识、没有生产厂家、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物多次出售给他人。

  2017年4月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后,黄某停业回到湖北老家。2017年5月黄某将自制中药粉末从湖北邮寄至黄岛区,并由其老乡继续出售给他人。2017年6月初,黄某等人回到黄岛区再次租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675号门头出售上述药物。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出售的药物检出算算泼尼松、吲哚美辛、保泰松等药物成分;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产品应按假药论处。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犯罪,被告人在中药中添加西药粉末,这种方式简单快捷,犯罪成本较低,是销售假药的常见手段。在非专业人士眼中看似无害,却容易误导患者甚至引发其他病变,造成严重后果,故在处理本案时,我们依法对被告人从严处罚,对同类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四:正规药店知假卖假,被依法从重处罚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经营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连锁店”时,向他人销售“八宝黑玉丹”两盒。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检测出双氯芬酸钠含量为14.7mg/g。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八宝黑玉丹”(丸剂)为假药。

  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市黄岛区奋进路665号“青岛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店”负责人。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将五盒“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以每盒39元,总额195元的价格在店中销售给被害人朱某某。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百痛停冬虫草全蝎胶囊”为假药。

  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王爱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是两起正规药店的经营者销售假药获取非法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被告作为药店的经营者、负责人,明知其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贪图小利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向他人销售,严重损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本案的审判,对相关药品从业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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