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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该不该提倡(1)

发布:2016-03-29 09:20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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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赚钱机会有的是吴之如画职业打假“老炮儿”神出鬼没、知假买假,一小时获赔9400元……舆论热议——该提倡知假买假是依法维权崔冰(法律工作者)为遏制商品销售和

职业打假“老炮儿”神出鬼没、知假买假,一小时获赔9400元……舆论热议——

该提倡知假买假是依法维权

崔冰(法律工作者)

为遏制商品销售和食品安全上的失范行为,我国在新修订的一些法律中都借鉴和吸收了西方法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主张三倍的赔偿;新《食品安全法》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顾客损失外,还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这些赔偿条款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撑起了保护伞,但随之也滋生了以批量买假索赔赚钱为业的打假群体。

这些富有专业知识的“老炮儿”神出鬼没,知假买假,有的一小时获利近万元。尽管打假牟财“钱来得太快、太容易”显得很扎眼,但是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精神以及“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基本原则上看,他们的打假牟利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知假买假者也是正当的依法维权。

在法律发展史上有一个经典的史特拉奖,说的是美国一位老年妇女史特拉一不小心将在麦当劳购买的整杯热咖啡泼在腿上并流到脚部,致使占全身6%的皮肤三度烫伤,住院治疗花费了2万美元。史特拉一纸诉状将麦当劳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却判麦当劳付给史特拉2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外加27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基于已查明麦当劳10年间累积发生类似案件700余起,为了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得不偿失,不敢再放任有问题的商品或服务继续损害消费者权益,法院才作出这一天价惩罚性赔偿判决。

相较而言,虽然我们法律中的惩罚性条款在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上还缺乏力度,鲜有罚得不良商家心痛肉疼的案例。面对假货泛滥、欺诈成风的现实,如果依然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去品头论足,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法院谨慎受理知假买假的索赔诉讼只判按原价退货而不计数量加倍赔偿,就不能让隐瞒信息欺诈顾客的商家付出高昂的违法代价,从而消弭了法律制度设计上惩罚赔偿的震慑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出台了司法解释,针对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统一了司法尺度,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此举释放了职业打假人的正能量,让“老炮儿”不再是钻法律空子的“刁民”,而变身为净化商业环境的“啄木鸟”。

诚然,由于职业打假队伍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使得知假买假行为成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另一方面也难免衍生出一些道德风险。在时下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法律惩罚乏力的情况下,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我们不应该对知假买假者求全责备,尽管他们为钱打假的动机和以暴制暴的行为不那么高大上,但客观上让黑心商家提高了违法成本,促进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我们不必过高奢求“雷锋式”的公益打假,还是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吧。

不该提倡知假买假易产生道德风险

徐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当下,打假“老炮儿”知假买假的新闻被炒得沸沸扬扬,许多读者和观众看得心痒手痒,巴不得立马也去尝鲜一下知假买假而后打假的滋味,甚或少数人都动了加入“职业打假大军”的念头。笔者看了这等新闻,心头不禁为之一紧,也生出了许多担忧。

诚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但对于职业打假人甚至职业打假公司却并没有明确规定,仍处于探索的过程中。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知假买假也易衍生出许多副作用。

知假买假泛滥扰乱市场秩序和司法秩序。自1995年出现“王海打假现象”后20多年来,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公司、“私家侦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职业打假越来越向专业化、团队化、全国协同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职业打假人和打假团队还承担各行业委托的恶意竞争,有目的地举报委托者的竞争对手,搅乱了商业秩序。并且,知假买假的泛滥,也使大量的维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这必然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知假买假泛滥易产生道德风险。知假买假者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谋利,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不走司法诉讼,而是采取与商家私了的方式攫取巨额钱财。他们亮出法律“利剑”,以举报违法经营行为相要挟,向经营者索取封口费,甚至进行敲诈勒索。这实际上是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形似“骗与被骗”的往复。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者往往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游走,被学者称作“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不但要遵循程序法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也要体现善良、诚实的诉讼意思表示,体现着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指向。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之外越界维权,甚至敲诈勒索,这就败坏了社会公序良俗,败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即便是普通消费者的知假买假也不应该提倡,这种“以怨报怨”的逻辑,很容易使社会陷入相互提防、互不信任、人人自危的境地,会消减社会道德前行的正能量。这也是前些年职业打假屡被叫停、法学界以及审判实践中争论不休、外界质疑不绝于耳的根由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