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1日讯河粉、粉干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却有商人为图私利,在其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日前,柘荣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河粉、鲜粉干中超范围掺入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河粉中加入焦亚硫酸钠
2010年前后,陈某华租用柘荣县双城镇一处房屋作为河粉、鲜粉干的生产加工点。2015年农历五月间,为了使河粉、鲜粉干不易变质,陈某华从外地购买了一袋重25千克的焦亚硫酸钠。随后按千分之一的比例将焦亚硫酸钠添加到河粉、鲜粉干的生产原料大米浆中,并将该河粉、鲜粉干销往柘荣县城关多家面店、超市、市场等。
2015年8月6日,柘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当场查获河粉、鲜粉干和焦亚硫酸钠等物。经检验,送检的河粉、鲜粉干均有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2015年9月24日,陈某华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
2015年12月29日,柘荣县法院院长徐良忠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共计100多人受邀旁听了庭审。
老板滥用添加剂被判刑
柘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造成食品二氧化硫含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陈某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据悉,焦亚硫酸钠是一种白色或黄色结晶粉末或小结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焦亚硫酸钠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主要功能是作漂白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允许在水果干类、干制蔬菜、葡萄酒等25类食品中适量使用,但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陈粮、米粉等食物中使用。焦亚硫酸钠在空气中会分解出二氧化硫,强烈刺激人体的呼吸道和胃黏膜,引起咳嗽和哮喘。其易溶于水,产生亚硫酸,会腐蚀肠道,过量进食会引起急性中毒,出现眼、鼻粘膜刺激症状;严重时产生喉头痉挛、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等,还可在人体内转化成一种致癌物质亚硝胺,损伤肝和肾。
法官说法
该案被告人陈某华为了使河粉、鲜粉干不易变质,往其中添加焦亚硫酸钠,造成河粉、鲜粉干二氧化硫含量超标;并将该河粉、粉干销售给多家小吃店等处供人食用,时间长达1个多月,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处。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罔顾国家法律,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掺入禁止使用的添加剂,赚昧心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