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食品安全法”明确名人明知问题食品为之代言,要承担民事连带的赔偿责任。对明星代言药品,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只有涉及假药时才有可能以共犯论处。显然,这些法律条款对当下明星代言食品药品的乱象根本就是牛栏关鸟。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食品、药品这些与民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广告,没有什么妙药灵丹,只有祭出细化的法律条款,严格明确代言人的事前事后责任,倒逼其依法代言。无论是个案的曝光谴责,还是“宋丹丹”们吃后悔药,都是靠不住的。
梁江涛
■三言两语
●除了明知故犯的“帮凶”之外,我始终反对明星对虚假和问题广告负责:厂家的质检证明、工商的经营许可,媒体的内容审核,如果层层关卡都一再失守,而让毫无专业判断能力的明星承担连坐,不公平。
——王青雷
●我宝也吃了,还真是因为看到丹姐的广告。
——刘华
●宋丹丹姐姐,好样的,中国就是需要你这样的敢于承担的人。
——马晓广
●你一刀杀了一个人,说以后再也不杀人了,然后就逍遥法外了。
——王者
●那些电视台在播出各类虚假药品广告,揣着明白装糊涂。
——江美人
●支持宋丹丹。但确实,如果不是能给自己或自己儿孙吃用的东西,请拒绝代言。
——王璐
●做药物广告代言人应该慎之又慎,以免误导病人。药物用错了,危害的是健康和生命。
——会洪
●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来明确明星、企业各自的责任边界?
——张百强
●有人讽刺宋丹丹“早已把广告钱赚足了”,我不同意。药的专业性很强,恐怕不是宋丹丹能够“明知、应知”的,从法律上讲,宋丹丹没有过错。需要追究的,绝对是厂商!
——李津
●修改说明书不够,更要在药品显著位置上标明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