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会工作人员受理后,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对方称该店为扩大销售,与微信广告商合作,“集赞送蛋糕”活动到4月15日结束。可后来去兑换奖品的消费者过多,所以活动只得提前结束。消委会认为,既然已登微信广告,店方就应履行承诺。在滨湖区消委会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蒋先生等4位消费者在4月20日之前可去领取168元的蛋糕。
案例评析:微信广告营销是新鲜事物,但商家也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承诺。通过微信营销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其中的经营风险,不能超出企业经营能力。本案的经营者正是忽视了这一风险,引起了消费纠纷。
通讯员 宫尚轩 实习生 匡郁华
现代快报记者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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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带哪来的“一等品”?
最终顾客获3倍赔偿
买了标注“一等品”的皮带,可查询后发现目前皮带执行的国标中并没有等级之说,南京市民蒋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于是将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要三倍赔偿。近日,该案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商家进行三倍赔偿。
2014年3月,南京市民蒋先生在百货商店购买了某品牌皮带14条,价格近6000元。皮带标签上注明该产品执行的“国标”为QB/T1618-2006,产品等级为“一等品”。然而,蒋先生在购买皮带后上网进行查询时,发现“国标”中并无“一等品”产品分级。蒋先生觉得,自己当初花了这么多钱购买皮带,很大程度上看中的就是“一等品”的等级品质,可压根没有这种分级,商家明显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该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查明,QB/T1618-2006国家标准将皮带产品分级为“优等品”和“合格品”,并没有“一等品”之说,而蒋先生购买的皮带仅是“合格品”。
法院认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商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蒋先生已将皮带退还至商家,商家也应当退还相应货款。此外,法院还认为,皮带标注的产品等级有误,可认定为商家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已经构成欺诈。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商家按货款的三倍价格赔偿蒋先生近18000元。
通讯员 秦研 实习生 苏杰
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