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璇 谭远献) 都说对症下药,药到才能病除,蔗农秦某军等人为防治甘蔗害虫,从药商那里购买了治甘蔗害虫的农药,没想到钱花出去了虫却没除成,原来黑心药商把防治黄瓜蚜虫的药扩大宣传为可防治甘蔗害虫的药卖给自己,方知上当受骗。近日,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判处三名“黑心”农药商八万元不等的罚金。
农药商刘旭旺和曾荣芬系夫妻,二人分工合作共同经营象州马坪旭旺农资经营部。2012年底,两人花费74740元从另一农药商黄宁经营的柳州市大鹏农资公司进货202件“长制®”2%吡虫啉农药,当时黄宁在明知该农药适用于防治黄瓜蚜虫的情况下,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宣传该农药适用于防治甘蔗的害虫,刘旭旺和曾荣芬对此也知情且认可,并在日后卖此药时,为了扩大销量也向蔗农作了虚假宣传,致使马坪镇大槽屯的秦某军等农户在购买该农药施用于防治甘蔗害虫后,甘蔗的害虫没有被杀死,造成蔗农损失。经查,此类药共销售了1512包,每包的售价是55元,总销售额83160元。
庭审中,三被告农药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都辩解称其主观上并无恶意欺骗,只是听说其他地方的蔗农将该农药用于防治甘蔗害虫时,效果反映良好,才会在宣传该农药时将它宣传为可防治甘蔗害虫。在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刘旭旺、曾荣芬二人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回蔗农农药款共计23210元;黄宁也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宁、曾荣芬、刘旭旺明知“长制®”2%吡虫啉农药适用于黄瓜蚜虫的防治,但为了牟利,将该产品大肆宣传为可防治甘蔗的害虫,并销售给蔗农用于喷杀甘蔗害虫,其行为属于以假充真,且销售金额均达五万元以上,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宁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曾荣芬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旭旺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