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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晋安路“黄家老店”包子出现异物

发布:2016-01-11 08:46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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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8月12日晚20点左右,我们6位消费者前往晋安路这座百年老店就餐,以下是所要的菜品:铁板炒凉粉-18元、土芹炒香干-28元、红烧茄子-18元、酸辣汤-12元、红米

 

开封市晋安路“黄家老店”包子出现异物



        2015年8月12日晚20点左右,我们6位消费者前往晋安路这座“百年老店”就餐,以下是所要的菜品:铁板炒凉粉-18元、土芹炒香干-28元、红烧茄子-18元、酸辣汤-12元、红米甜酒-12元、灌汤包子4份-72元,由于灌汤包子没够吃顾客又点了2份-36,鲜素包子-18元,消费者一共用了2套餐具,共计消费220元,可是黄家“百年老店”收取消费者6套餐具的费用,这后来2笼灌汤包上桌后,消费者正准备接着把上桌的包子吃掉时,发现包子上有一只被蒸熟的蚊子。就餐吃饭吃出异物,这让每位消费者都很气愤,这是消费者叫来服务员,希望这家“百年老店”能给消费者一个解释时,一位工作人员说没事、不用管他们,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当消费者说要投诉到开封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时,一位饭店工作人员嚣张的表示随你去告吧!

开封市晋安路“黄家老店”包子出现异物


        2015年8月13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打电话:0371-25987006向开封市金明区食、药局反映此情况,一位姓赵女同志接听了记者的电话,当记者问是谁负责晋安路“黄家老店”的食品安检员时,这位姓赵的工作人员以不方便透露工作人员私人电话为由,拒绝告知负责人的电话,无奈之下记者表明身份,这位姓赵的女同志说我们下午会派工作人员调查此事。记者追问这位女同志现在不到11:00;为什么要到下午才能前去调查,这位女同志以需要领导批示拒绝记者正当要求,无奈之下记者只能将发票、小票及被蚊子污染的包子拍成照片以彩信形式发给这位女同志作为证据。 
        一直等到下午16:00左右仍无食药局工作人员联系记者了解情况,记者随后电话联系开封市食药局,一位女同志说全局开会、无人前往调查随即挂断了电话。记者致电金明区政府办公室查询到张副局长的电话:13949159408在张副局长的过问下,在下午16:33分时一位金明区食药局姓石工作人员向记者回复,我们现在正在“黄家老店”已调查清楚情况基本属实,根据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已做出处理。请问您还有什么问题吗?记者质问:请解释相关法律是什么法律,“黄家老店”违反第几条、第几款,应该给予怎么的处理结果,是关停、是停业整顿、还是罚款、罚多少?随即姓石的工作人员出尔反尔告诉记者,我们目前情况还不清楚需要调查、需要给领导请示就挂断了记者的电话,记者在屡次拨打该石姓工作人员的电话:13949419600-13613813134均不予接听。
         “黄家老店”作为一家经营近百年的老店,是开封城市的旅游名片诚信饭店,但以店大欺客态度对待消费者,这就是对开封城市形象的玷污。“黄家老店”如何对的起百年老店这四个大字吗?而食药局作为食品安全的主管单位以种种理由百般推诿,不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这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安全的漠视!辜负了市委市政府的信任,而石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尔反尔、语无伦次忽悠、敷衍人民群众,甘愿充当黑心企业的保护伞!在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执法部门要精政、简政、勤政,把人民群众的心声放在第一位,而食药局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庸政、懒政、惰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责任编辑:白沙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