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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叶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黑心鸭”案)

发布:2015-12-21 10:1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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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孔令叶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黑心鸭”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孔令叶与苑继昌合谋,于2010年至2011年间,由苑继昌所经营的河北省博野县三利肉食制品厂为孔令叶生产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被告人孔令叶购买印有“全居德”、“福聚斋”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太平庄村其租住地将上述鸭架产品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海淀区羊坊店等地超市及小食品店。被告人张跃峰于2010年至2011年间,从河北省博野县华香肉食制品厂及被告人孔令叶处购进无标签的真空包装劣质鸭架产品,从被告人孔令叶、王伟超处购进印有“全居德”等标识的外包装袋,伙同被告人刘阳在北京市丰台区汾庄村其租住地进行包装后,冒充“北京烤鸭”销售至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等地超市及小食品店。在此过程中,孔令叶、王伟超还应张跃峰的要求,为张跃峰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另,张跃峰还从王伟超经营的河北省博野县利众肉食品加工厂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山椒凤爪等小食品,一并予以销售。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令叶、苑继昌、张跃峰、王伟超、刘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张跃峰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孔令叶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苑继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跃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王伟超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孔令叶、苑继昌、张跃峰、王伟超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此案系当时备受社会关注的“黑心鸭”案,被告人用印有“全居德”等标识的外包装袋包装劣质鸭架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故意与知名烤鸭品牌“全聚德”混同,误导、欺骗消费者,在危害人身健康和食品安全的同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类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涉民生类重大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一贯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有效震慑犯罪、安定民心。同时,案件采取公开宣判的形式,邀请中央电视台、北京市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采访报道,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