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曝光台 > 黑食品 > > 台修改“食安法”重罚“黑心”厂商

台修改“食安法”重罚“黑心”厂商

发布:2015-12-16 19:11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分享到:

摘要: □党朝胜11月18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简称“食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不仅大幅提高对“黑心厂商”的处罚力度,并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

  11月18日,台“立法院”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简称“食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不仅大幅提高对“黑心厂商”的处罚力度,并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了多项“创新”。对于这次修法,台各界基本都持肯定立场,认为有利于重塑各界对台湾食品安全的信心,但也有专家认为,为防止“法律漏洞”,相关条文有待进一步完善。

  修法涉及20项条文

  此次“食安法”修正共涉及20项条文,主要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举证责任反转”。改变食安诉讼必须由消费者举证的规定,新法规定若食品含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掺伪或假冒或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的添加物,或食品容器有毒,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业者必须举证。除非这些损害不因自己过失或已尽相当之注意责任,否则必须赔偿消费者。此外,就算消费者没办法证明损害金额,法院也可斟酌情节,每人每事判赔500元至30万元(新台币,下同)。

  二是食品和饲料、化工管理分厂分照。新法规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厂,不得同时从事非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但如果经过“中央”主管机关查核,符合药物优良制造准则的药品制造,则能兼营食品。

  三是大幅提高力度。新法规定,制造贩卖黑心食品,若危害人体健康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罚金,致人死亡者最高处罚两亿,法人最高罚金20亿。不当利得部分,不论犯罪所得是否属犯罪行为人所有都要发还被害人,剩下的没收,若犯罪者故意脱产给第三人(无论自然人、法人),也可追讨第三人的不法所得。

  四是没收的不当利得纳入食安基金。新法规定,不论是没收的犯罪所得,还是不法所得的没入或追缴,都将纳入食安基金,以作以下支出:1.补助消费者团体诉讼;2.在重大食安事件时,拨款进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3.如果有劳工因为检举不法食安事件,遭解雇、调职或不利处分,补助诉讼相关费用;4.检举人奖金;5.其他有关促进食品安全的相关费用。

  其余内容还包括:经“卫福部”公告的类别、一定规模以上业者、上市上柜公司,必须设立实验室,自主检验;配合追踪追溯系统,“中央”主管机关将分阶段公告业者,使用电子发票。开立不实或未开立者可处罚金3万到300万;“食安会报”法制化,由“行政院长”担任食安会报召集人,邀集各部门首长、学者专家、民间团体,至少3个月开1次会,成果需送“立法院”备查;复方食品添加物应检附原产国的制造厂商或负责厂商的产品成份报告以及输出国的官方卫生证明,供各级主官机关查核,但香料不在此限;列入“危险犯”概念,只要制造出的产品有危害之虞、情节重大的黑心食品业者,不必证明造成危害就可开罚,最高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罚金8000万。

  此外,由于该法不溯既往,最近岛内出事的一些黑心厂商不适用新法规定。

  各方肯定修法成效

  此次“食管法”的修正,是该法公布6年以来的第7次修正。从今年初开始,朝野各党便为如何修改一直争论不休。但自9月以来,岛内接连发生“地沟油”、“饲料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不仅重创台湾食品声誉,而且成为选举中的重大话题。对此,国民两党不仅互指对方为黑心食品的“门神”,而且竞相表明严惩黑心厂商的决心。

  在此情况下,朝野对此次修法高度配合,除“行政院”版本外,另有19个“立委”版本,最终在短短1个半月内完成9次朝野协商,并顺利通过三读。之后,国民党“立法院党团”与“卫福部长”蒋丙煌共同召开记者会,蒋对最后结果“满意”,认为此次修法已达到“罚得重、罚得到、罚得快”、“乱世用重典”的目标。国民党政策会代理执行长费鸿泰则称,从此次修法案例可看出,只要民进党不杯葛,很多事情可以快速向前行。

  参与整个修正案讨论过程的“经济部工业局副局长”吕正华终于松了一口气,并称虽不容易做到让各方100%满意,但希望在法令明确后,厂商能有依循的方向,民众能更安心,台湾食品产业能发展更好。“消基会”董事长陆云认为,“举证责任反转”是消费者的一大福音,对未来打团体诉讼很有帮助,并称不当利得纳入“食安基金”,可解决基金来源问题。

  离完备仍有距离

  台湾食品安全专家、“消基会”前秘书长、台湾师范大学化学系教授吴家诚认为,“食安法”的修正“相当部分成功到一阶段,但离完美还有相当大距离”,仍有7点疑虑待纳入“施行细则”。

  1.要将电子发票数据保存时间拉长,且要与生产履历云端数据串联,供消费者透过电子发票就能经由云端数据查明相关信息,以利自行确认是否吃下不安全食品。

  2.修法纳入“重大事件”适用“举证反转”,须在“施行细则”中明订“重大事件”定义。

  3.鉴于“警政署”不同意设置食安警察下,应于“施行细则”补强食安议题一条鞭作业规定,将“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恢复为独立机关——“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4.“食安法”第15条第7款来不及修定的部分,应于“施行细则”中规定可分等级,但不能掺混。

  5.包含香精在内的香料,应标示含何种化学物质。

  6.强化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应与国际标准一致,只要含基因改造的成份超过0.9%,就应标示为基改食品。

  7.加强幅射污染食品管理,修法时仅在“食安法”第15条附带决议中注明,对于幅射污染食品入关,由“卫福部”道德劝说退关,今后应在“施行细则”中补强规定,制定“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及标准,若检验不合格,立即退关,且最好阻绝于海外,以禁止幅射污染产地食品进口台湾。此外,吴还建议,应在小学课程中纳入食育课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