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广西人餐桌上常见的主食。
令人气愤的是,
一些商家为了让米粉延长保鲜、更有韧性,
竟往生产的米粉中非法添加硼砂!
隆安人梁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开了一家米粉作坊,生意还过得去。今年1月,在城区食药监部门的一次抽检中,梁某某生产的 “毒米粉”浮出水面。
随着案件的调查,近日,西乡塘区检察院对梁某某涉嫌生产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案件。
(网络配图)
梁某某在西乡塘区金陵镇上经营着一家米粉生产作坊,这个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相当于“黑作坊”。该做法生产出来的米粉,定期销往镇上几家米粉店,与此同时,梁某某在当地农贸市场经营的食杂摊也向顾客零售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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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对梁某某食杂摊销售的鲜湿米粉抽样并送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检测出硼砂含量为1196mg/kg,为不合格。2月5日,食药监管部门对梁某某的米粉作坊进行突击检查,在该米粉作坊扣押两包分别重8.35公斤和50公斤的硼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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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五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规定,硼砂属于该批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被禁止加入到食品中的。
“毒米粉”事件因此东窗事发,梁某某涉嫌生产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经查明,从2018年1月2日到2018年2月5日,梁某某销售给他人并流入市场的的米粉数量高达3500公斤,涉案价款共计人民币7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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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检察院审理认为,梁某某生产、销售添加硼砂米粉的时间较长,且购买人数多、流动性强,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近日,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复同意,西乡塘区检察院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梁某某连带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南宁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做生意,最重要的就是“诚信”,
不仅没有诚信经营,
还往食物里面添加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