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了解得知,今年以来,这家店两次共购进硼砂9斤,主要用在肉丸、虾丸中,已用了5斤多,剩余3斤多。
民警现场调查取证后,立即将刘某生控制并传唤至县公安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研判,证实销售虾丸店铺的老板刘某生(男,50岁,洛江人)所销售的虾丸中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剂硼砂。在铁证面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生交代了其为使其贩售的虾鱼丸口感更加鲜美,增加销售量,自2016年2月起持续在生产虾鱼丸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剂硼砂的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惠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