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祖传秘方” 害人超过20年
如今台湾的食品安全让人越来越不放心了。
台湾高雄市刘氏堂兄妹,分别经营两家食品公司和一家农产公司,两人因涉嫌在阳春面和米粉中掺入苯甲酸(防腐剂)及超标的二氧化硫(漂白剂),今年6月、8月两度被查获,但仍不悔改,9月30日三度被查获,被高雄地检署羁押后交保。
岛内“食品安全法”规定,面条中不得加入苯甲酸;米粉掺加二氧化硫每公斤不得超过0.03克。但经高雄市卫生局采样送验发现,其二氧化硫含量达到每公斤0.048克。检方调查后表示,这些被掺了防腐剂和漂白剂的阳春面及米粉,卖给台南、高雄、屏东300余家面食批发商、饮食店、面摊等,每月营业额均在千万元(新台币,下同)左右,时间已长达20年。
据悉,检方在询问其为何在食品中加入违禁品时,堂妹竟声称是家里的“祖传秘方”。
食品厂冷库存大量过期食品
据报道,添加剂事件发生后,高雄市卫生局稽查农产公司发现,该公司冷冻库里有17项过期食品,最夸张是“鱼饺”,超过有效日期2年9个月。卫生局当场封存700多公斤过期食品,并依“食安法”,对其开罚10万元;与此同时,台南市卫生局前往这对堂兄妹经营的食品厂调查,业者除坦承阳春面添加苯甲酸外,还主动坦承“生产的拉面也有问题”。
高雄市卫生局近日配合当地检调单位,同步稽查其经营的农产及下游企业共11家食品业者,意外在该厂冷冻库查获大批过期食品。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你吃的不是想象中的肉”
日前在头版头条刊登“早餐店汉堡不纯,‘你吃的不是想象中的肉’”的文章,揭露台南市早餐店卖的牛肉汉堡里加猪肉,猪肉汉堡里加鸡肉。报道说,台南市卫生局采购了108件早餐店里的各式汉堡,经DNA检验,除了素馅没掺荤之外,其他各式肉品汉堡,有四成以上都掺了不同种类的肉。
台南市卫生局副局长黄文正表示,掺肉的早餐店“几乎过半”,其中包括知名的连锁早餐店。也就是说,目前台南民众吃的早餐汉堡肉中,平均每两块就有一块“不是想象中的肉”。卫生局表示,汉堡肉掺假,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为了口感,另一方面可能与成本有关,但无论如何,此行为已涉及食品欺诈。依新修正的“食安法”规定,掺假行为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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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有“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之称的新《食品安全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12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访获悉,新《食品安全法》为6年以来首次大幅度修订,原法104条,修订后变为154条。新法对原法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记者获悉,新《食品安全法》在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构成犯罪,便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新法规定最高处罚货值金额由现行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增加到30倍的罚款。
除此之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增设了首负责任,即接到消费者要求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特殊食品特殊对待
新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都归为特殊食品,需要严格监管,从原料、配方、生产工艺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实行备案和注册分类搭配管理。
根据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相关媒体的监测数据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其中,保健食品广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严重违法广告占虚假违法广告的39%。新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法还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违反规定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考虑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比如容易引起二次污染,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将原料调包、掺劣掺假、以次充好。
网络食品交易被纳入监管范围
据悉,新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范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强化了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新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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