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商贩为了牟利,竟然将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进行加工和销售。3月22日,记者从南昌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一审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江南都市报讯王海波、记者欧阳兴报道:“黑心”商贩为了牟利,竟然将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进行加工和销售。3月22日,记者从南昌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一审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12月13日,吴某华、熊某英(均另案处理)夫妇先后在青山湖区梧岗村、南昌县八一乡后曲村杨坊自然村租赁厂房开设加工厂,加工腊肉和熏肉。被告人吴某甲及熊某兰、吴某乙、吴某丙(均另案处理)在南昌县境内收购病死猪肉后,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疫就在各自家中的无证屠宰场加工和分类,并将其中大部分白条肉卖给了吴某华、熊某英的腊肉加工厂,而排骨和猪下水等分别卖给不同的零售商用于零售。被告人彭某甲从熊某兰、吴某乙处购进私自加工的病死猪排骨,并在自己位于青云谱区南苑市场的肉摊掺杂进行零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病死猪仍进行加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彭某某销售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病死猪排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