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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四年来未有重大食药犯罪案

发布:2016-03-12 08:2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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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除了2011年被央视‘315特别行动’曝光、省法院挂牌督办的‘瘦肉精’案件外,南京尚未查处其他大的有关食品药品犯罪的恶性案件。”昨天,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自从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机关

  “除了2011年被央视‘3•15特别行动’曝光、省法院挂牌督办的‘瘦肉精’案件外,南京尚未查处其他大的有关食品药品犯罪的恶性案件。”昨天,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自从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机关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注重打早打小,因此,近些年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数量虽然在上升,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恶性案件不多。

  南京中院通报称,从该案发生的2011年开始,一直到2015年,南京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133件,审结99件。从2011年的3件,逐步上升,2015年全年收案89件,案件年均增长率为301.73%,案件数量上升势头明显,主要原因如本文开头所述。除了2011年的“瘦肉精”案件外,至今尚未查处其他大的恶性案件。目前,涉案食药品涉及面比较广,涉及“瘦肉精”猪肉、病死牛肉、“地沟油”、“工业盐”、有毒调味料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须品,还涉及减肥药、“假伟哥”、“生发水”等保健食品,以及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药品。总体而言,仍以保健品为主。其中,减肥药、“假伟哥”案件约占80%。

  目前,此类案件犯罪手段正日益呈多样化隐蔽化的趋势。多数案件具有“多、小、散”的特点,大多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户或者小私营业主。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将生产、加工地点设在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等隐蔽场所,运输上采取“化整为零”、“少拉快跑”等方式。营销渠道也更为多样化,互联网成为销售“黑心”食品、药品的重要平台,犯罪分子依托淘宝网、团购网、微信等网络工具和交易平台,通过日益便捷的物流行业,实现隐蔽、跨区域作案。

  “为了使犯罪分子失去再犯能力,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所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法院都依照刑法规定,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没有上限规定),使犯罪分子“倾家荡产”,失去再犯的经济条件。依法适用没收违法所得、追缴涉案赃物、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犯罪分子失去再犯的物质条件。依法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并处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相关活动,使犯罪分子失去再犯的时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