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余吨工业用盐加工成食用盐销售牟利,其中相当数量的有害盐流向市场。昨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涉食品安全案作出宣判:5名被告人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处以3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周小进在上海市松江区租赁加工点,雇佣他人将 “长舟”、“永祥”等品牌的高级精制工业盐,分装成小袋的食用盐,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李江为其提供江苏“淮”牌海藻碘食用盐外包装纸箱1000余个,并介绍被告人葛崇康帮周小进在南京销售上述对人体有害的盐。至2014年8月案发时止,周小进共计加工分装销售10余吨工业盐,其中光销售给葛崇康就多达160余箱。葛崇康低价购进这些有害盐后,再以食用盐的价格在南京批发兼零售,后商贩、被告人朱正永从其处购进15箱,并很快销售一空。2014年8月30日,当朱正永再次从葛崇康购进123箱前述有害盐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还查明,2014年7月间,被告人张金雪从周小进处购进50箱以工业盐为原料加工分装成的有害盐后,为牟取更多的利润,又另行兑入工业用盐,多分装出30箱有害盐,并在上海将该80箱盐作为食用盐销售给他人。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在上海将张抓获,并从其租房及加工点内,查获已生产未销售的以工业盐为原料加工分装的有害盐86箱及生产设备等。2014年8月底至9月中旬,涉案人员相继落网。庭审中,周小进等5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李自庆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