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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夫妻制售有毒有害猪头食品3000余个获刑罚

发布:2016-02-27 14:36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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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义网九江12月23日电(通讯员 鲍观升 高原)黑心夫妻利欲熏心,居然用有毒有害的工业松香给猪头退毛,并加工卤制猪头肉对外出售,近日,由江西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

  正义网九江12月23日电(通讯员 鲍观升 高原)黑心夫妻利欲熏心,居然用有毒有害的工业松香给猪头退毛,并加工卤制猪头肉对外出售,近日,由江西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郭某在德安县河东乡石桥村焦家滩的家中经营猪头肉的卤制生意。期间,被告人王某负责从德安县某乡屠宰厂、德安县菜市场、德安县水果市场、德安县农贸市场等处购买生猪头,拿回家使用工业松香给猪头去毛,卤制后由被告人郭某负责以每个猪头约20余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给星子县卖菜的菜贩及市场上购买猪头肉的散客。二被告人生产、销售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猪头约3000余个,销售金额共计约60000余元。2013年6月17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前往二被告人家中调查,将二被告人传唤到案,并于第二日对二被告人的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了装有疑似松香的蛇皮袋一袋,重12.9斤。经鉴定,该蛇皮袋内所装之物为工业松香。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回违法所得50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