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三明2月11日讯 (通讯员 张平)硼砂是一种化工原料和药物,也是一种外用消毒防腐剂,因为其毒性极高,被世界各国禁用为食品添加物。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硼砂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是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防腐剂。然而在无知和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不法商贩在食品中添加硼砂或硼酸,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案情:2014年底以来,被告人吴某在三明市明溪县综合市场门口经营福鼎肉片流动摊点,2017年6月中旬,因生意不好,吴某为使所卖的福鼎肉片口感更佳,遂前往长汀县一食杂店内购买硼砂,随后将硼砂添加到肉泥中,制作成福鼎肉片销售给不特定对象,至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吴某共非法获利2000元。2017年7月20日晚,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城建监察大队、二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被告人吴某所经营的福鼎肉片摊点进行抽样检测,经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吴某所销售的福鼎肉片检测出硼的含量为2758.3mg/kg。
审理: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生命,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告诫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或参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不以数量计,都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