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晨报记者从台湾方面获悉,台湾大统长基食品公司(简称“大统”)“造假黑心油”事件中,厦门贸易商祥顺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祥顺和”)跨海求偿7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最终台湾彰化法院判赔361万零651元。判决书已于本月5日送达代理祥顺和在台诉讼的台湾广和两岸法律事务所。
担任祥顺和诉讼代理的台湾律师蔡文彬告诉晨报记者,历时一年多、经过四五次开庭才取得这个结果,基本维护了大陆受害商家的权利,“案件也成为大陆厂商跨海到台湾维权的典型案例”。
不过,祥顺和提出赔偿商誉损害340万元的要求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广和律所表示,将与当事人祥顺和公司负责人商议评估后,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回顾:
委托台湾律师跨海维权
2013年10月底,台湾大统被查出九成油品是造假“黑心油”,其用廉价的棉籽油、铜叶绿素、人工香精及色素调制成高级食用油,不少油品销售到大陆地区。厦门祥顺和就是其在福建的进口代理商。
据了解,自2005年9月29日起,祥顺和就通过台湾地区林志忠协助联系,陆续向大统购买食用油,进口到大陆地区。仅最近一年多,祥顺和向大统公司购买的食用油总额就高达1000余万元新台币。
祥顺和在大陆地区的经营,包含保力达马牛饮料、金门高粱酒等台湾食品批发销售,长期诚信经营,曾荣获厦门市工商局颁发“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称号,并获得厦门进出口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合作研究所”等荣誉。
事件爆发后,祥顺和公司立即通知各地经销商下架产品并退货,哪怕只有一瓶也接受退货。而与此同时,却联系不上大统公司在台湾的老板高振利。祥顺和公司负责人叶进聪只好寻求台湾律师蔡文彬的帮助,要求大统公司安排退货事宜,并向台湾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判决:
进口商名誉损失赔偿未通过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指出,大统长基食品公司负责人高振利以掺伪、假冒方式贩售不纯油品,还在食用油中加入铜叶绿素,遭彰化县卫生局勒令下架回收,厦门检验检疫部门也要求进口商须回收下架。祥顺和公司认为,大统公司故意掺伪、假冒,可归责于之不完全给付,无法补正,导致共回收总金额达360多万元油品,加上商誉受损,即使大统公司登报道歉,仍无法有效恢复商誉,因此参酌被告2012年度营业销售收入,要求商誉损害为340万元,合计求偿700多万元。
法官认为,祥顺和主张有360多万元的财产损害有据,应予准许。但是,祥顺和为进口商,进口大统公司油品后未修改包装或改贴标签,在消费者心中商誉受损者为大统公司,原告不能举证商誉确有受到损害,要求赔偿商誉损失340多万元没有根据,因此驳回请求。
分析:
台法院依据两岸法律判定
具体经手案件审理的台湾广和两岸法律事务所律师林明贤,接受晨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此案件十分具有代表性,当中比较“有趣的地方”共有两个部分。
其一,关于退货及库存产品量的统计,也就是问题产品造成损害价值的举证。当初祥顺和是跟大统买断,“先汇钱到台湾,大统才出货”,问题产品都在大陆,如果要再把所有的大统问题食用油再运回台湾,很有难度,在厦门通关时要打关税,现在如果再运回台湾,难不成再打一次税,当作从大陆出口到台湾?再加上船运报关等费用,都快超过产品价值了。而台湾法院也没有办法到厦门清点,因此,祥顺和通过厦门公证处派员清点数量后,并出具公证书,经过海协会、海基会之后,台湾彰化地方法院采纳了经公证的退货及库存问题产品数量,作出经济损失判定。
其二,由于案件是在两岸发生,所以台湾法院分别依据大陆和台湾的法律进行判定的。祥顺和透过台湾地区林志忠先生协助联系,陆续向大统购买食用油,依台湾“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应以台湾地区为订约地,所以本案件契约法律关系就以台湾地区法律为依据。又因为本件侵权行为损害发生地位于大陆地区,因此,本案件侵权的法律关系又是以大陆地区法律作为依据。“所以,原告获得赔偿金中,有一部分是根据台湾的法律判,还有一部分是根据大陆的法律判。”林明贤说,正因如此出现了这样有趣现象:依台湾法律判的赔偿金是有利息的,而依大陆法律判的赔偿金则没有利息。( 陈怀安)
厦门代理商打赢黑心油官司 台湾大统公司赔361万
发布:2016-02-17 19:03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次
摘要: 前天,晨报记者从台湾方面获悉,台湾大统长基食品公司(简称大统)造假黑心油事件中,厦门贸易商祥顺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祥顺和)跨海求偿700多万元(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