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九次协商,台“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国民党代执行长费鸿泰(右二)高举标语,民进党“立委”田秋堇(右)不满,数度上前和费鸿泰拉扯。记者曾学仁/摄影 图片来源:台湾《联合报》
台“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修正案,黑心厂商最重可罚20亿(新台币,下同),并保留法人罚金刑,将“刑法”第58条“入法”,若不法利得高于罚金,法官可酌量加重。“新法”增订“举证反转”条例,食品业者制造对人体有害食品,造成消费者损伤告上法院,举证责任由业者负担。
“新法”通过,却因法律不溯既往,无法罚到顶新。台“卫福部长”蒋丙煌说,法官判决仍可参考“刑法”第58条,如果顶新不法利得高于罚金,希望能酌量加重。
新修“食管法”全面提高不肖业者罚责与刑度,制造贩卖黑心食品,情节重大有危害健康之虞,最高处8000万罚金,致人于死最高处2亿元,法人部分再乘十倍,最高处20亿元罚金,是“旧法”的十倍;如果业者不法所得超过罚金额度,法官还可酌量加重罚。
大统长基食品混油案,遭法院判3800万元罚金,但彰化卫生局裁罚的18.5亿元罚锾,却因刑事优先及一事不二罚而撤销,挨批轻判。台“行政院”提议删除法人罚金刑,改以较高额的行政罚锾处分,台“司法院”认为少了罚金刑的主刑,就无法有没收不法利得的从刑,形同除罪化。
经历九次协商,昨天三读通过的修正版本仍保留法人罚金刑,但将“刑法”第58条“入法”,若不肖业者不法所得超过罚金,可酌量加重。国民党“立委”李贵敏提案增列,如果“刑法”未将黑心业者不法所得全数没收,“行政法”可依法“没入”或“追缴”,等同以“刑法”、“行政法”双重把关。
“新法”增订“防脱产条款”,就算业者将名下财产转移到第三人甚至其他公司名下,检察官仍可声请法院扣押。为杜绝顶新饲料油混入食用油重演,“新法”规定食品厂“分厂分照”,食品厂单独设立,不可以在同一个厂址、厂房,同时制造、加工、调配非供食用之物;另订“义美条款”,上市、上柜食品公司须有自己的实验室。
多次黑心食品爆发都是内部退休员工检举,“新法”也设定“吹哨者条款”,员工检举雇主的黑心行为,若遭解雇、调职等,将来员工诉讼费用将由食安基金全数承担。
来源:台湾《联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