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丽) 黑心老板添加特效无根黄豆芽素,并将发好的“毒豆芽”销售给零售商,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皋兰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这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自2010年8月份以来,刘某某租用皋兰县实验林场院内的平房从事豆芽生产。为使豆芽粗大、无根或根少有卖相,刘某某在泡制豆子的过程中添加特效无根黄豆芽素(水剂),并将所生产的豆芽销售于皋兰县城多个蔬菜经营商铺零售,从中获利。
皋兰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这份“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泓违表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刘某某要定期向当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通过接受随机抽查,如果被发现继续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那么他的缓刑依法将被撤销,那时他就将真正失去自由,住进牢房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正确适用禁止令,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非监禁性刑法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