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人们像往常一样正筹划着买什么月饼欢度佳节呢。可一条“黑心”月饼的新闻却让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了---今年的月饼有可能是“换皮不换心”。
如今的社会怎么啦?吃饭,害怕毒米;炒菜,害怕毒油;吃肉,害怕注水肉;喝水,害怕脏水……明天我们还敢吃什么?
为什么类似事件总是“层出不穷”,怎样才能避免或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记者在随全国人大《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团到基层检查时,曾思考过这个问题,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和建议:
法律完善使不法之徒无缝可钻
我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食品卫生法》,随后1997年卫生部又颁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这是《食品卫生法》的配套法规。但这两部法律法规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处罚款。”罚款的额度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区别,“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01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这种情况已经够严重了,但法律却处罚得很轻。这点罚款与他们制假所带来的暴利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按理说,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重罚以外,还应送交司法部门处理。这样对那些不法之徒才有震摄力。
记者在四川采访时就听说过一名假酒制造者被抓到罚款后,并没有“金盆洗手”,而是采取“打一枪,换一炮”的作法,没过多久,又重操旧业,在当地还盖起了一座醒目的大楼。这不明显是在钻法律处罚过轻的漏洞吗。
严格执法堵住关口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向供货主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但从几次全国食品卫生检查情况看,这项规定执行得很不到位。即使在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采购食品时索证的仅占20%-30%。那些小商场和个体摊位就更可想而之。如果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这条规定,那些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的关口就根本堵不住。
多年来,各级卫生行政和卫生防疫部门在经费缺、工作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政府公共卫生事业费投入严重不足,根据国家给予卫生防疫机构的经济政策,卫生防疫站一面开展执法活动,一面还要通过各种有偿技术服务来填补事业费的不足。这样,严肃的政府执法行为不可避免地蒙上利益驱动的阴影,它既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又制约了执法力度的提高 。
行业规范应有前瞻性和普遍性
月饼事件后,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严查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生月饼等食品行为。这种事后补救措施是必要的,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为什么总是事后才想到要"严查",非得出了问题才引起注意呢?
我们建立了那么多的食品卫生检查机构,下发了那么多的规章制度,但有些人就是充耳不闻,使得上级部门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紧急通知”。而这样的通知又总让人觉得有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感觉,像这次通知只是要求不能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生产食品,对于那些食品生产场所不卫生、食品在制作过程中掺假制假等行为,一旦造成社会影响,是不是又该发一个紧急通知了。
所以,记者认为,一方面,我们的食品生产部门也该长点记性,不要老让上级部门就类似问题再发一个又一个的“紧急通知”了;另一方面,我们的行业规范是不是也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普遍性,免得又让人钻空子。 (人民网北京9月7日讯)
相关专题:月饼市场 小心“黑馅”!
谁该对“黑心月饼”负责
发布:2016-01-10 16:49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次
摘要: 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人们像往常一样正筹划着买什么月饼欢度佳节呢。可一条“黑心”月饼的新闻却让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了---今年的月饼有可能是“换皮不换心”。 如今的社会怎么啦?吃饭,害怕毒米;炒菜,害怕毒油;吃肉,害怕注水肉;喝水,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