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沈阳网讯(记者 梅天磬)姜伟在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东陵公园后山处搭建了一个简易房屋,生产、加工羊头肉、羊下货。与别人不一样,他购买到羊头肉、羊下货后,竟使用工业火碱将羊头肉、羊下货泡上几个小时,然后再拿到事先联络好的几个市场出售。为此,他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2013年,姜伟从河南找来了老乡为他打工。去年5月24日,老乡正在简易房间内加工羊头肉、羊下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老乡承认姜伟是老板,两个月后,姜伟也被警方抓获。
经过检验以及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评估,姜伟和老乡生产加工的羊头肉、羊下货的亚硝酸钠含量超过规定限制,长期食用这种亚硝酸钠超标的羊头肉、羊下货,足以造成严重疾病或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伟和老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姜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其老乡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姜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其老乡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姜伟提出上诉,认为只是在加工处理环节用工业火碱浸泡冲洗羊头肉、羊下货,并没有将有毒、有害食品流入社会。沈阳中院认为,姜伟提出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