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新闻网讯 安徽省霍邱县4人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收购贩卖销售死猪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六安市电视台对该案做了专题报道,2013年12月26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对该案作出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孙某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某雇用被告人付某货车到被告人王某在霍邱县三元街道冷库收购病猪和死猪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实货车上共装载死猪28头,猪皮2张,经称量病死猪重量为3220kg。
2012年期间,孙某雇用付某农用货车到王某冷库收购王某病死猪肉一千余斤拉回自家冷库存储。后期孙某与其丈夫李某将病死猪头简单处理后又雇用付某货车将病死猪销售至六安、金寨等地的农贸市场。
2012年夏,孙某雇用付某货车将其收购的病死猪三千余斤销售到临泉县某冷库。
在庭审中,孙某、王某提出了自己的上诉。孙某认为是接受王沪江的“死猪、病猪”并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人体实质性危害为由提出上诉。王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孙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孙某、王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原判量刑情节的事实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