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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伤性功能障碍 妻子讨“性福权”被驳回

发布:2016-10-03 17:48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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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丈夫工伤性功能障碍 妻子讨“性福权”被驳回---石一夫丈夫在工作中受伤,导致五级伤残,丧失性功能,妻子阿娟以无法享有婚内性生活,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为由一纸

  一夫丈夫在工作中受伤,导致五级伤残,丧失性功能,妻子阿娟以无法享有婚内性生活,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驳回了阿娟的请求。据了解,此案为中山市首例妻子状告用人单位的“性福权”案件。

  工作中致伤残丧失性功能

  2008年9月,42岁的阿明(化名)在某公司操作离心机,给管模挂钩时,被管模撞伤,造成骨盆多处骨折、后尿道损伤。经鉴定和检查,阿明构成五级伤残,并从此丧失了性功能。就工伤保险待遇一事,阿明虽于2010年4月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向阿明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但性功能的丧失,却令阿明及其妻子阿娟(化名)陷入痛苦。2012年3月,阿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一纸诉状,阿娟将阿明的公司告上法庭,她以作为一名女性,却无法享有婚内性生活,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为由,要求阿明的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阿娟认为,自己是阿明的妻子,侵权责任法保护其配偶权不受侵犯,由于阿明受伤导致自己丧失了性生活权利,阿明所在的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公司方面则称,阿明因为工伤造成伤残,双方已经经过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阿明也获得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阿娟没有权利再次起诉;另外,阿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该依法驳回。

  法官“性福权”存在争议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靖华认为,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所列举公民受保护的权益,其中有“婚姻自主权”,但并无“配偶权”的规定。“配偶权”是否受保护,其内容是否包括阿娟说的“性福权”,仍然存在争议;其次,阿明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即使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及对受伤劳动者生活保障的一种体现,这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由于阿明受伤导致性功能丧失并非侵权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并非侵权致害人,所以阿娟要求阿明的公司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再次,在2009年年底的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中,阿娟已知道阿明的性功能丧失,如果要提起诉讼,阿娟亦应该在2年内提出。阿娟至2012年才起诉请求赔偿,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请求也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目前,通过法官解释后,阿娟已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撤回了案件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