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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计划生育(3)

发布:2021-01-22 19:18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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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计划生育进一步解放了妇女生产力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改善和提高。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使妇女摆脱了婚后频繁生育的状况和繁重的家庭负担,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妇女中蕴藏的社会生产力,使她们有更多的机会学习科学文

  五、计划生育进一步解放了妇女生产力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改善和提高。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使妇女摆脱了婚后频繁生育的状况和繁重的家庭负担,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妇女中蕴藏的社会生产力,使她们有更多的机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妇女经济、社会和家庭地位的提高。妇女就业率不断提高,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到1992年底,中国女职工人数已达5600万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38%,比1985年的4500万人,增长24.1%。1979年至1988年,城镇妇女就业增长率一直高于男性,年平均增长率为4.9%,比全国职工队伍的年平均增长率高出1.27个百分点。中国妇女的绝大多数在农村,是中国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主力军。她们是实行计划生育最主要的受益人口群体。1989年,中国在农村发起的“双学双比”(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活动,吸引了1.2亿农村妇女参加,其中9000多万人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有1.5万多人获得省以上先进女能手称号,51万多人被评为农民技术员,出现了106.7万个以妇女为主的科技示范户。中国农村中约有4000万妇女在乡镇企业就业,占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47%。实行计划生育使妇女有更多受教育的机会,有利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目前,中国城市成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是9.97年,其中高中及其以上者占56.3%,初中33.3%,小学8.3%,文盲半文盲仅占2.1%;而其母亲一代高中以上者仅占9.1%,初中11.1%,小学24.5%,文盲半文盲为55.3%。农村成年女性目前文化程度达到高中及其以上者为8.9%,初中26.6%,小学27.9%,文盲半文盲为36.6%;而其母亲一代高中以上者仅占0.5%,初中1.9%,小学9.0%,文盲半文盲高达88.6%。

  六、计划生育促进了中国农村消除贫困的进程。在中国的贫困地区,经济、文化落后与过多生育往往互为因果。在贫困地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中国政府进行扶贫开发,消除贫困的一项重要举措。1978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没有完全解决温饱的人口从2.5亿人减少到1995年的7000万人。中国政府把解决贫困人口问题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使许多家庭从“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不良循环中解脱出来,收到了显著效果。在已经脱贫的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往往占有明显的优势。计划生育在中国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广泛而又深远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造福于民、惠及子孙后代的功效,必将进一步显现出来。

三、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

  中国地广人多,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的差异较大,推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中国政府根据国情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控制目标时,既考虑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也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阶层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意愿与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

  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是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中国计划生育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国家指导主要表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国情民意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的政策法规;制定宏观人口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制定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条件,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需要;通过向全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为所有夫妇和个人提供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以满足所有夫妇和个人合理安排家庭生育计划的需求。

  群众自愿主要表现在,所有夫妇和个人在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指导下,实行家庭生育计划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夫妇和个人在行使其生育权利时,要考虑到对国家和社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家庭和每个成员的健康和幸福。夫妇和个人在获得有效的信息、咨询和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其年龄、健康、工作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负责任地、有计划地安排怀孕和生育,并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以生育健康的孩子,建立文明、幸福的家庭。

  制定符合国情、体现分类指导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实行国家指导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中确有困难的夫妇间隔几年以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计划生育政策在城乡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要求有所差别,即农村宽于城市,少数民族宽于汉族。各省(区、市)根据国家的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并通过法律程序,形成地方性法规。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是中国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缓解严峻的人口形势而作出的必要抉择。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决不意味着实行“一孩化”,而是在鼓励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有计划地安排确有困难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在计划生育起步较早的中国城镇,由于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条件相对较好,因此,人们比较乐于接受小家庭模式,绝大多数育龄夫妇都响应政府的号召,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1990年,全国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妇女总和生育率已降到1.2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05。农村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8。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人口素质,从八十年代初开始,除西藏和人口稀少的民族地区外,中国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也提倡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由民族自治地区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是在农牧民中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对部分确有困难的农、牧民还可以放宽。建国以来,少数民族的人口增长速度不仅高于解放前,而且高于同期汉族的人口增长速度,总人口由1953年的3500万增加到1990年的9132万。在少数民族地区提倡实行计划生育以后,从1982年至1990年,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了35.81%,比同期汉族人口增长水平高2.2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