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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图)

发布:2021-01-21 19:18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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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图)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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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十一五”(2006—2010年)时期是首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首都妇女事业更大发展的重要时期。 因此,编制好“十一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对于推动首都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年,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北京市制定颁布了《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十五”妇女规划)。五年来,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首都经济持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增强,各项社会事业不断发展,为“十五”妇女规划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创设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五”期间,北京市相继制定、修订并实施了《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涉及妇女的法规、条例、规定,逐步完善妇女法律法规体系,为规划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经过五年的实践,北京市立足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全面实现了妇女发展目标,妇女发展事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妇女发展规划中的一些重点指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局、处级女干部比例继续提高,党政后备女干部比例明显增加;妇女就业结构得到改善,就业比重稳步提高,劳动权益保护不断加强;妇女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比例创造多项历史记录,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位居国内领先水平,接近20世纪末期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妇女健康状况继续改善,孕产妇死亡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逐步深入人心,妇女生存、发展的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与此同时,妇女发展也面临着新的问题: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城乡、区域之间妇女发展的不平衡;女干部的自身素质与首都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对女性人才的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女性依然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尤其是农村失地妇女富余劳动力的增多,使得女性就业压力加剧;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在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中难以落实;强制婚检的取消导致婚前医学检查率严重下滑;妇幼保健网络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离婚妇女的权益维护仍存在一定的难度;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突出等等。

  为解决妇女发展中业已凸现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妇女权益,全面提高妇女的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妇女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妇女规划)。

  “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将充分体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提高首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使妇女的发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进一步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为妇女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和生活质量。

  总 目 标

  

  到2010年,北京市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不断提高妇女经济地位;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妇女综合竞争能力;大力发展公共卫生事业,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全面促进妇女事业与首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水平;进一步增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继续扩大妇女群体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参与范围。

  主要目标

  1、逐步提高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中女性的比例

  ──换届时,市党代会和市人代会女代表、市政协女委员的比例,分别达到28%以上。

  ──市委委员及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中,女委员的比例达到15%以上。

  2、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领导班子中都要配备女干部。

  ──区(县)党政、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一般应配备女干部。

  ──全市区(县)局级干部中女干部比例达到20%以上;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正职中女干部比例达到10%以上。

  ──全市党政机关处级干部中,女干部比例达到25%以上。

  ──街道、乡(镇)的党政领导班子中必须有1名以上女性;全市街道党政正职中,女干部比例达到20%;乡(镇)党政正职中女干部比例达到10%。

  ──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要逐步增加女干部配备比例。

  ──各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达到20%以上。

  3、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结构

  ──提高女干部进入经济、法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艺术等领域决策和管理层的比例。

  ──提高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女性比例。

  ──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增加高素质女干部的比例。

  4、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

  策略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精神和《中共北京市委加强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2004─2008年)规划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各区(县)、局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规划和分阶段实施的计划,保证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稳步提高。

  2、广泛宣传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府机构、公共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主动接纳女性的意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选拔聘用干部、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在德才兼备的前提下,女性优先”的原则,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4、落实北京市妇女人才培养计划。着力培养妇女干部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妇女决策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建立北京市妇女人才数据库,完善覆盖面广泛的女性人才信息网络。积极探索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新途径,确保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逐年提高。

  5、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妇女在社区管理、村民自治和城乡基层党组织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听取妇联的意见,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作用。

  二、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和机会

  ──消除就业歧视,保障男女同工同酬。

  ──全市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40%以上。

  2、全面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引导鼓励妇女自主创业

  ──每年使60%以上的女性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女性接受再就业技能培训后就业率达65%。

  ──统筹城乡就业,引导农村女性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培训,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女性就业率逐年提高。

  3、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保障城镇女性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的权利。

  ──扩大社会保险人群,扩大女职工参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范围的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保护

  5、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山区农村妇女脱贫致富,人均纯收入逐年提高

  策略措施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男女平等的就业政策。完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竞争机制,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招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除特殊工种)限制录用女工,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女性就业搭建平台,合理开发配置和使用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3、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和政策体系,为农村妇女向第二、三业产转移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切实提高女性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4、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女性困难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再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措施,改善残疾妇女的就业环境,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将失业残疾妇女纳入全市失业人员管理范围。

  5、扩大社会保险人群覆盖面,逐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和农村妇女劳动力养老保险参保率,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妇女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6、建立健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落实,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7、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

  8、加大资金政策投入,大力推进以农村妇女为生产投资经营主体的基地建设,规范管理,推动基地品牌化。培育山区特色种植业等主导产业,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山区妇女,通过发展致富产业实现增收。

  三、妇女与教育

  巩固妇女受教育水平,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培养高素质女性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主要目标

  1、进一步巩固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

  ──高中阶段教育女生入学率达到98%以上。

  ──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达到50%。

  ──提高女性受教育年限。

  2、提高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女性比例

  ──巩固提高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

  ──逐步提高高级技术人才中女性的培养数量和比例。

  3、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

  ──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接受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

  ──加强对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4、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

  ──对农村妇女实施就业技能的职业培训,使其中20%以上的农村妇女获得相应职业(工种)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加强对农村妇女科学文化素质的培训。提高科技水平,使60%以上的从事第一产业农村妇女掌握1─2门先进的农业实用技术。加大对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培训。

  5、改善妇女特殊群体接受教育的状况

  策略措施

  1、依法保障妇女的受教育权利,为广大妇女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在中等和高等院校招生以及毕业生就业中,除特殊专业、职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2、加快女性高层次人才培养。造就培养一支高级公共管理女性人才、女性高级专业人才、女性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集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为一体的女性高级技能人才队伍。

  3、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加强职业女性的继续教育,建立覆盖全市的现代远程学习平台和学习网络,为妇女提供丰富、优质、多样的学习资源,促进职业教育社会化。

  4、加强职业培训。逐年提高培训量和培训率,努力提高全市妇女的综合素质、就业质量、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

  5、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成人教育的统筹力度,完善农民教育与培训网络。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妇女的文化知识、实用和专业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中女性人员的综合素质。

  6、继续提高残疾妇女接受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残疾妇女培训取证率。

  7、加强对失足妇女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妇女与健康

  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确保主要健康指标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主要目标

  

  1、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指导;逐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提高妇科疾病的普查率。

  ──以社区为单位,提高老年妇女保健知识普及率。

  ──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人口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妇女接受规范的基本生殖健康服务率80%。已婚群众生殖健康相关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孕产妇健康教育普及率达99%以上。

  ──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

  ──加强对节育手术单位的管理,使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4/万以下。

  ──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常住户籍人口同样的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

  3、预防妇女性病、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控制妇女性病、艾滋病病毒的感染率

  4、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策略措施

  1、继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强综合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2、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完善妇幼保健队伍结构。深化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稳定基层妇幼保健人员队伍,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居住地为主的妇幼保健管理模式,将流动人口的妇幼保健、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社区进行管理。

  4、落实妇女病普查工作。对已婚妇女定期进行妇科疾病的健康检查。关注女性心理健康,建立女性心理健康咨询网络,提高妇女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5、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婚育服务,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6、加强贫困孕产妇的救助工作,认真执行《北京市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暂行办法》,切实保障贫困孕产妇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广大妇女的生存健康权益。

  7、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疾病。

  8、实施《北京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控制艾滋病途径的传播,提高对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

  9、普及婚前保健知识,提高婚检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全社会提倡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和生活观。

  10、建立流动人口妇女生殖健康综合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好流动人口中妇女的健康保健工作。

  五、妇女与法律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主要目标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3、加强对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控制和打击,有效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减少侵害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的发生。

  ──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严厉查禁卖淫嫖娼,打击组织、引诱、容留、强迫、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控制女性吸毒人数的增长。

  ──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4、依法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和劳动权

  5、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1、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推动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干预机制,提高妇女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3、对拐卖、重婚、虐待、遗弃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司法手段制裁对妇女的施暴行为。

  4、依法保护妇女在民事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财产权益和在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5、建立社区妇女维权工作机构。做好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各种纠纷的调解工作,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及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6、加强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特邀监督员、陪审员制度。

  7、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专项普法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六、妇女与环境

  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完善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

  主要目标

  1、优化妇女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提高妇女的体育社会化程度

  4、加强社区和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5、提高妇女发展领域的科研水平

  6、创建首都妇女国际交往的优良环境

  策略措施

  1、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宣传,强化性别意识,营造男女平等竞争、和谐发展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强化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中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

  2、充分利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电子媒体以及博物馆、展览馆等广泛开辟妇女宣传阵地。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娱乐场所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坚决打击有害妇女身心健康的黄色和非法出版物的传播。

  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市最低生活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最低标准调节机制,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加大老年妇女帮扶力度,完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发展老年公益事业,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女性老年人口帮扶基金。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倡导村民互助。

  4、强化“首善之区”、“人文奥运”和公德意识,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加强科学健身指导,统筹发展妇女体育事业。发挥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优势,开展百万妇女健身活动,增强妇女体质。

  5、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深化以文明礼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内涵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6、大力发展公共服务事业,提升城乡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7、逐步建立完善妇女活动阵地和理论研究基地。

  8、拓宽首都妇女国际交往的工作领域和范围,积极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的各类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发挥首都妇女的人才优势,提高首都妇女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组织与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规划的实施。

  1、把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实施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作为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2、各级政府要制定体现本地区特色的妇女发展规划。

  3、各级政府要为实施规划提供组织、物质和经费保证。在纳入财政预算的同时,要针对难点、重点指标进行专项拨款。

  4、各级政府要接受人大和政协对实施规划、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监督和检查,推动本规划的实施。

  二、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及目标,分解任务,制定出实施方案或执行计划,并纳入本系统、本地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

  三、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本规划的实施。

  1、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

  2、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3、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四、本规划由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目标

  通过搜集和整理反映妇女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各项数据资料,分析妇女发展的现状和趋势,评估本规划的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原则

  1、全面性原则。

  监测评估应全面体现本规划主要目标的实施状况。

  2、科学规范性原则。

  监测评估工作要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客观,手段与方法先进、科学。

  3、可操作性原则。

  监测评估方案要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

  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2、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制定本规划的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妇女监测统计定报制度,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

  ——指导各部门和各区县的监测统计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数据库。

  ——定期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妇女发展状况监测统计报告。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和工作计划。

  ——审评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检查以及专项督查,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3、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妇女发展规划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系统、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1、监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

  2、定期数据分析制度。

  各成员单位定期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

  3、不定期数据分析制度。

  对于热点问题和突发性问题,各成员单位随时搜集和整理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编辑: 李月茹 来源: 北京市妇儿工委我要说说 打印推荐?2000-2006,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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