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既要坚持精简原则,又要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工作力量薄弱的地方可适当加强。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具体人员编制调整配备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妇幼保健体系的指导意见》(京卫妇社字〔2007〕3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落实。
各区要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收集、汇总、报送、存储平台。
三、继续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全程服务的职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提高孕产保健服务水平。加强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等服务。全面推进婚前保健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提高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水平,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孕产妇系统服务率,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提高住院分娩率,合理控制剖宫产,提高母乳喂养率。
提高妇女保健服务水平。加强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心理卫生、营养、乳腺保健、妇女常见病诊治、生殖保健和中医妇女保健等服务。强化妇女健康管理,积极推进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
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加强新生儿保健,逐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率,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五官保健、儿童康复、儿童常见病诊治和中医儿童保健等服务。
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加强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全面落实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提高避孕措施的安全性、有效性,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
四、建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长效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共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二)完善机构建设机制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切实加大投入,支持区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推进本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制订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人才培养,完善机构和人员准入标准。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对从事妇幼保健、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实行城市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应累计一年的政策。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打造学科带头人。
(四)完善考核监管机制
各区要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强化质量监管,强化考核评估,积极参与“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创新优质服务机制
区、街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可及性。鼓励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五、加强优化整合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保证机构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措施落实
优化整合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在优化整合工作中,要严明组织纪律,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制度。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
(三)妥善安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