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底,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及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带领三大运营商宁波分公司的负责人到海曙区检察院,就检察建议作了回复。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制定了专项整改方案,通过加强电信业务和通信资源管理、增强技术防范力量、控制“骚扰电话”传播渠道、清理骚扰性硬件对“骚扰电话”进行整治。三大运营商宁波分公司也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采取了暂停经营性外呼业务、严控中继线业务、对无法提供安全承诺的平台停止服务等措施加以整改。2018年11月,海曙区检察院再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骚扰电话治理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800名受访者中,81.1%的受访者表示满意,有84.8%的受访者表示,前阶段呈泛滥之势的2和5固定电话号段骚扰电话已基本消失,治理效果明显,治理工作亦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认可。
办案过程中,海曙区检察院主动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本案工作开展情况,得到了浙江省委书记、宁波市委书记、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的批示支持认可。《检察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相关栏目对该事件进行跟踪报道。本案的办理还得到人民网、新华网等10余家国家级网络媒体、新浪、搜狐等各大综合门户网站的刊登转载,得到众多网民好评、点赞。
【指导意义】针对“骚扰电话”治理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领域之内的问题,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均存在不同理解。海曙区检察院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名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民意,以具体的数据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有效证明了“骚扰电话”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足检察职能,针对侵害不特定对象工作和生活环境的行为,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也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
在与通信管理部门沟通过程中,海曙区检察院始终强调,检察监督不是刁难挑错,而是为了共同推动解决骚扰电话这个难题,共同努力回应民生关切。行政机关通过积极回应检察监督,依法履职、有效保障人民权益,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树立政府公信力。最终,通信管理部门和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根据检察建议要求,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促使宁波“骚扰电话”治理取得较好成效,宁波市民满意度显著提升,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骚扰电话”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继续研究完善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机制,通过法律监督、行政监管多管齐下,实现综合治理、案件会商等制度化、长效化,同时要在全国范围内共同推进,让全国人民群众都能尽快享受到骚扰电话治理成效,享有一个清朗的通讯空间。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
8.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 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要旨】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当依法依规。地方政府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允许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可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基本案情】2005年7月,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以66万元竞得北府花园地块,2013年8月,丹东市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将总用地面积由40.48万平方米调整为32.24万平方米,规划容积率由1.24调整为1.96。因调整后实际建筑面积增加,经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俊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884.4万元,2015年7月16日,丹东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同意俊达公司缓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但直至2018年1月,俊达公司未依法缴纳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收缴。
【调查和督促履职】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俊达公司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仅向俊达公司发出了催缴通知书,并以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为由,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2018年11月7日,振兴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市政府会议纪要。本案的会议纪要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作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在期限届满前并未依规履职,属于违法。同时,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缓缴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但本案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既没有作出相应的履职行为,也没有另外与俊达公司签订变更、补充协议,针对缓缴问题作进一步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积极表达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并表明积极履行职责,争取早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追缴到位。
【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对政府会议纪要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对行政机关是否全面正当履职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文件作为履职依据时,应当从依法的角度落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效力和层级上都不可突破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的规定。
9.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诉郭某等人生产、销售硫磺熏制辣椒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非食用添加剂 惩罚性赔偿金 多方协调
【要旨】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或侵害危险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履行公告程序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信丰县大阿镇民主村郭某从事辣椒生意期间,采用添加剂硫磺熏制辣椒以达到防霉、耐存储的目的。2017年8月18日,信丰县公安局、大阿工商分局在郭某家中查获14943.8斤辣椒,现场扣押辣椒5780斤,同时对剩余的9163.8斤辣椒采取现场查封的方式,贴封条封存在郭某家中的仓库内。后郭某私自撕去封条,将封存在其仓库的9163.8斤辣椒销售流入市场。经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郭某家中提取的辣椒样品中,半干辣椒和湿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分别达到4.40g/kg、4.65g/kg,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2g/kg的上限20多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