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金制度中尚未明确的中央、地方财政出资比例问题,王凤春表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当前尚处在起步阶段。污染情况怎么样,每年需要政府花多少钱进行调查、监测、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现在确定一个财政支出比例,并不合理。”
“搞政府性基金还是搞更具商业性的绿色发展基金,搞不搞企业运营的投资基金,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王凤春表示。
南都记者了解到,法律规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在管理办法制定中会具体研究考虑这些问题。
如何避免“镉大米”?
对“生病”耕地进行严格管控
强化存在风险地块的管控,防止已受到污染的耕地生产镉大米等粮食作物,或在有风险的建设用地上再建住宅,法律也作出规定。
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副司长钟斌介绍,为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法律进行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即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通俗讲“亚健康”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通俗讲可以理解为“生病”的耕地,划为严格管控类。
法律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在建设用地方面,法律规定,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付莎介绍,从污染发生的过程来看,现在的土壤污染一般都是以前排污行为(不管是合法和非法的)造成的,对特定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部门要对过去发生的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进行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等义务。
也就是说,明年起法律实施后,有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体检”。
上述“体检”结果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有关主体就要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措施。如果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措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不能说”到主动公开
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土壤污染信息公开,也是立法过程中较受外界关注的内容之一。
中国土壤信息公开,曾经历了一个颇为曲折的过程。20 0 6年,一场官方宣称耗资10亿元的土壤污染摸底战役在全国打响。然而,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却成了“不能说的秘密”,一直未向社会公开。
彼时,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全国土壤污染数据信息,环保部作了长达22页的回复,但提到调查数据时,却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不能说,不能说,不能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曾公开表示,“结果其实没有那么恐怖,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公开。”
直到2014年,我国土壤调查数据才首次公之于众。不仅仅是土壤污染基本调查信息,污染地块等关乎公众利益的内容,也一直“蒙着面纱”。
新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无疑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南都记者查询发现,涉及“公开”的表述,在法律中出现六次,包括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等。
例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此外,为摸清我国土壤“家底”,法律规定,每十年至少进行一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这一做法将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发挥基础性作用。而普查信息,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公开。
钟斌说,我们也在研究发达国家信息公开经验。据了解,发达国家关于土壤调查的项目,一般只公开统计分析报告,具体点位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主要考虑是为防止具体点位被人为干扰,以保障调查的真实性;以及具体点位涉及个人隐私等。
公众参与,也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法律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的监督也被专门提及。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明年起实施。业界也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污染责任人认定的具体办法,为法律落地执行提供保障。
采写:南都记者 王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