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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痛经可休1-2天?山东拟立法保护女职工,你咋看?

发布:2018-10-27 06:31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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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痛经假、孕晚期每天休息一小时、哺乳期不上夜班……山东拟立法保护女职工权益。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

  痛经假、孕晚期每天休息一小时、哺乳期不上夜班……山东拟立法保护女职工权益。2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网站获悉,《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从女职工生理实际出发,对女职工怀孕、休产假、生理期保护等多项权益进行细化规定,从源头上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女性找工作容易受到性别歧视,有时还会遭遇生孩子的限制。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

  女性痛经严重时会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的保护。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孕期女职工也享有用人单位的保护。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政务大厅-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发送电子邮件:liuhuailin@shandong.cn;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字样。(生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