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进行保健检查,医院没有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孰料过后产妇生下了一个手掌缺失的畸形儿。10月30日,柳城县法院透露,这起医疗纠纷已经有了一审判决,该院认定产妇莫某和医院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5.6万余元。
2007年5月29日,莫某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一家卫生院做检查,被临床诊断为早孕。同年7月13日,莫某到柳城县一家医院进行孕产期保健检查,该医院为莫某做了彩色超声波检查,并出具《彩色超声波诊断报告单》。这份报告单中的超声波描述一栏记载“胎儿四肢长骨显示清晰,因胎龄关系双足及双手显示欠清”。同时,这家医院在莫某持有的《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中注明:“一月复查”,意思是叮嘱莫某在一个月后来医院复查。
然而,莫某没有遵守医嘱,一个月后未到医院复查。直到同年10月6日才到医院再次进行孕产期保健检查;在此次保健检查过程中,柳城县的这家医院却没有对莫某进行胎儿双手双足是否存在畸形的检查。此后,莫某还分别在当年的12月、2008年1月,先后4次到这家医院进行孕产期保健检查,医院均没有指出莫某所怀胎儿存在双手双足畸形的问题。
2008年1月3日,莫某在柳城县的这家医院分娩,生下儿子小东,发现小东的左手手掌缺失。为此,莫某专门做了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小东构成七级伤残,她随后以儿子的名义,将柳城县的这家医院告上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对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鉴定,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失行为:一是在2007年10月6日为莫某复诊时,没有进行超声波检查;二是在2007年12月的检查中,只对莫某实施黑白B超检查,“虽然这些行为与小东的残疾没有因果关系,但导致丧失发现胎儿胎体畸形的机会”。
根据司法鉴定部门的结论,柳城县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失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莫某没有遵照医嘱一个月后复查,导致丧失胎儿畸形检查的最佳时机,这也是不能及时发现小东的左手手掌缺失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双方责任大小的问题上,双方过错程度基本相同,酌情认定为同等责任。据此,柳城县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