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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2018-02-04 06:34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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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内容及管理职责,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和残疾儿童的发生率,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效率,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蚌埠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近期 , 蚌埠市卫生计生委 多次组织专业

为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内容及管理职责,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和残疾儿童的发生率,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效率,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蚌埠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近期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卫生计生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大量调查、讨论、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了《蚌埠市孕产妇系统管理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助产机构、村卫生室(计生专干)等多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孕产妇系统管理运转程序、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

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基层机构孕产妇保健初级管理内容:一是保健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调查了解本辖区内早孕妇女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村卫生室(计生专干)督促孕产妇到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 动员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向上级机构转诊,做好健康教育和产后访视等。二是产妇建卡建册。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代替门诊病历,《产科门诊孕期保健登记本》代替产科门诊日志。方案要求助产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孕妇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就诊制度,所有医疗保健机构都必须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作为产科门诊病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或用其他门诊病历代替。

方案还明确规定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也可享受健康管理服务。流动孕产妇(非市区户口居民)健康管理和儿童健康管理由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与常住人口享受同样服务。

为确保方案实施,6月中旬蚌埠市卫生计生委召开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助产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人员会议,确定时间节点落实方案内容。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2016年7月1日起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