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记者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已正式出台,新规从即日起施行,省卫生厅1997年印发的《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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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此次出台的新规要求,孕产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新规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并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鉴定。
此外,流动人口孕产妇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流动人口孕产妇,应动员其到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进行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并将其纳入高危管理。
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进行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本报记者雷立清)
(新华网福建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