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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政府网站

发布:2016-08-22 11:1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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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地直、中央及自治区驻哈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追踪、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地区卫生局制定了《哈密地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卫生局,地直、中央及自治区驻哈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追踪、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地区卫生局制定了《哈密地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密地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哈密地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近三来,地区连续出现孕产妇死亡病例,孕产妇死亡率持续保持在40 /10万左右。为进一步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追踪、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
   近年来,在地委、行署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地区妇幼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妇幼保健三级网络逐步健全,妇幼保健队伍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逐步提高,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均有下降,妇幼卫生项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高。但是,从近三年来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高危孕产妇筛查、追踪、管理、转诊不到位、基层妇幼专干业务水平较低、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薄弱,致使孕产妇死亡率不能有效地持续下降,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形势仍较严峻。
    二、总体目标
    在《地区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规范化管理,有效控制和逐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力争到2015年全地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
    三、工作流程
    (一)筛查与登记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首次孕检负责制”,及时对初次孕检的孕妇免费建立《母子保健手册》,负责定期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同时,按照《高危孕妇评分标准》对孕妇进行高危评分,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至“高危孕产妇门诊”,由主治及以上医师负责对高危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二)信息报告制度
    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实行高危孕产妇“首诊报告制”,发现高危评分<20分的轻度高危妊娠,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辖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发现20分≤高危评分<30分的中度高危妊娠,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辖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发现高危评分≥30分危重高危妊娠,应立即通知所辖县(市)妇幼保健所机构。
    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轻、中度高危妊娠的详细情况反馈至所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督促并落实高危孕妇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危重高危孕产妇由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管理,并督促其定期接受产前检查。
    (三)分级规范化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高危孕妇评分标准》,进一步细化高危孕产妇管理,对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轻度、中度、危重度高危妊娠三个分级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轻度高危妊娠。孕产妇高危评分<20分者,具有流产、剖宫产、高龄、身高≤145CM、体重>80公斤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轻度子痫前期经一般处理病情稳定者、妊娠合并轻度贫血(血色素90—110克/升)、经诊治病情缓解的一般高危妊娠纳入轻度高危妊娠范围内进行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随访,适当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动员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中度高危妊娠。20分≤高危评分<30分者,妊娠合并轻度内科疾患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重度子痫前期和部分先兆子痫,孕34-37周的妊娠者并胎儿体重估计大于1500克的早产等纳入中度高危妊娠范围内进行管理。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由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产前检查和诊治,病情缓解后方可转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定期随访并管理,保证孕妇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危重高危妊娠。高危评分≥30分者,伴随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III级以上)、重症肝炎、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肾功能损害、胸廓畸形、甲亢危象、血液病、艾滋病等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纳入危重度高危妊娠范围内进行管理。危重度高危孕妇必须转诊到地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对严重高危妊娠的产检、监护、诊治并住院分娩。同时,对于孕妇病情较为危重者,转送至自治区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住院分娩。
    (四)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制度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将符合转诊指征的孕产妇转诊至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并分娩;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医疗抢救小组,制定相应急救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不能诊治的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以免贻误病情。同时,通过远程诊疗系统、邀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家会诊等方式,对农村及边远地区危重高危孕产妇诊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危重症孕产妇时,必须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务人员护送,保证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的通畅。危重高危孕产妇转诊后,孕产妇所辖的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追踪、随访孕产妇,并对孕产妇的诊断、治疗等情况进行登记。同时,落实贫困高危孕产妇救助政策,地区城乡贫困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时,符合救助条件者按照《地区城乡贫困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予以救助,确保城乡贫困高危孕产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产后访视
    高危孕产妇分娩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和新生儿访视,根据情况相应增加访视次数。在访视过程中发现超出自身诊治能力者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督促产妇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行高危孕产妇规范化分级管理
    各县(市)卫生局要充分认识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妇女儿童健康、稳定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组织管理,全面提高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有效降低高危孕产妇死亡率。地、县(市)妇幼保健所要将高危孕产妇管理纳入重点工作,全面实行高危孕产妇规范化分级管理,采取高危孕产妇筛查、驻乡蹲点,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同时,地、县(市)妇幼保健所建立联系点制度,领导班子每位成员联系县(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保高危孕产妇筛查管理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责任到人。
    (二)深入开展健康教育,不断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水平
    各县(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报刊、宣传版面、LED显示屏、广播等宣传媒介,利用节假日、集市、孕妇学校、专题健康讲座、知识竞赛等宣传教育活动,开发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材料,扩大发放范围和宣传教育人群覆盖面,让妇幼保健科普知识进入社区、农村,走进家庭,不断提高农牧区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高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水平
    各县(市)妇幼保健所要本着经常性、基础性、实用性的原则,着重对基层妇幼专干进行孕产妇保健、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及分级管理等方面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妇幼专干业务水平;地区妇幼保健所要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门诊”医务人员进行高危孕产妇筛查、管理、转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逐步提高医疗机构产科医护人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
    (四)积极预测排查,协调开展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
    地、县(市)妇幼保健所建立高危孕产妇预测排查制度。县(市)妇幼保健所每月对本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进行预测排查,于次月5日前将高危孕产妇情况上报至地区妇幼保健所。地区妇幼保健所对全地区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管理,及时了解县(市)妇幼保健所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情况,同时积极协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转诊、救治工作。
    (五)开展督导评估,确保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各县(市)卫生局将高危孕产妇管理和孕产妇死亡率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目标考核指标中,每半年对高危孕产妇管理情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同时,将督导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地区卫生局。
    地区卫生局将每年对各县(市)卫生局、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情况进行督导、质控及评估,如发现在高危孕产妇筛查、管理及转诊过程中出现渎职、失职,造成孕产妇死亡现象,将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通报,年底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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