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孕妇应在妊娠6-12周,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卫生院或指定的保健、医疗单位,负责登记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妇应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防保站立卡,立卡需要携带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怀孕证明等。
四种情况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户籍地为沈阳市的妊娠妇女,且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应持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套,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登记并建册,同时进行早孕初检和高危孕妇初筛。疑似高危孕妇者,立即转上级保健、医疗单位诊治并进行专案管理;
2.夫妻双方户籍地为沈阳市的妊娠妇女,但现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需在户籍地的指定机构进行首次建册,按照建册要求做相关检查后由妇保医生出具“沈阳市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联系卡”,现居住地医疗保健单位同意后,可将孕册转至现居住地;
3.夫妻只有一方户籍地为沈阳市的妊娠妇女,可在丈夫(或本人)户籍地的指定机构建册;
4.夫妻双方均是外地户籍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在现居住地建册。建册前,如果有半年内的化验、超声等检查结果,就诊时请带上,供医生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