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告诉记者,2014年7月,六安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手术室正在使用的“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是从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为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2007年9月16日,该院和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于2009年9月22日与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草案),更换为现在使用的 “准分子激光治疗仪”。该仪器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为2010年1月1日,病人手术费用为:治疗单眼费用1450元整,治疗双眼费用2900元整。该院从2010年1月至 2014年 7月 18日手术收入3370865元,总收入3515407.6元,其中汇给北京雷赛科技有限公司1863409.69元。 2015年7月,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3515407.6元。
这份处罚决定,让他产生很多疑问,没有产品注册证书的仪器是怎么一路顺畅地进入医院的?是否给患者带来伤害?医院为何要将收入与出售仪器的公司分成?医疗收入这样分成合规吗?更让他想不通的是,此事就此结束了,六安四院作为单位受到了处罚,可却没见到任何应该负责的人员受到追究。
为搞清这些疑问,接到反映后,记者联系了六安市金安区卫生局,该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早在2009年,卫生部就曾下发《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应用适宜技术,防止盲目配置,坚决杜绝违规装备,严禁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合作分成形式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做出努力。在现实操作中,虽然“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不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但这种行为也是禁止的。再说,使用没有产品注册证书的仪器,在安全性、治疗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当记者问及为什么只对医院进行了处罚,而并未处罚相关责任人时,他说,时任院长已经退休,涉事科室医生已经调走,无法处罚。至于仪器怎么进入医院的,为何要分成?该工作人员并未解释。
3月25日,记者来到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院办工作人员表示院长不在,记者要求联系院长未果。后记者找到一位副院长,他告诉记者,此事已经处理结束。该院原院长在此事被处罚以前已经退休,眼科负责人也已到外地工作。况且,医院院长属于区管干部,医院无法处罚。对于其他问题,他表示不清楚。
随后,记者来到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稽查支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婉拒了记者的采访。反映问题的读者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地站出来说清楚情况,不能就这样稀里糊涂地了结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