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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费员截留病人住院押金

发布:2016-03-30 12:15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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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私刻医院财务现金收讫公章及财务科财务人员张某甲等3人的个人名章,并加盖在其每日应随现金上交财务科的部分住院病人预收款汇

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私刻医院财务现金收讫公章及财务科财务人员张某甲等3人的个人名章,并加盖在其每日应随现金上交财务科的部分住院病人预收款汇总交款单和现金交款单上,制造财务科财务人员已收取该交款单据对应现金的假象,从中截留收取的病人住院押金,并将伪造的交款单据交给住院部负责保存、核对现金交款金额的会计员张某乙处保管。

原标题:医院收费员截留病人住院押金

□ 本报记者 孟伟阳 王志堂

本是医院住院处一普通收费员,却伪造公章及财务科其他3人名章,制造财物收款假象,一年半时间截留住院押金650余万元。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以犯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此案一审由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原审法院认定,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为全民所有制综合医院。2010年9月,被告人李某与该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医院住院处收费人员一职,主要负责住院病人入院登记、住院押金的收取、记账、结算等工作。

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私刻医院财务现金收讫公章及财务科财务人员张某甲等3人的个人名章,并加盖在其每日应随现金上交财务科的部分住院病人预收款汇总交款单和现金交款单上,制造财务科财务人员已收取该交款单据对应现金的假象,从中截留收取的病人住院押金,并将伪造的交款单据交给住院部负责保存、核对现金交款金额的会计员张某乙处保管。

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伪造的印鉴,骗取医院收取管理的住院病人预交押金累计65277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300万元小额贷款、所购房屋62万元、婚房装修,个人对外借给李某某、许某某等人钱款、消费等。

案发后,中共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监察处)扣押被告人李某名下某小区期房一套,该房建筑面积184.46平方米,总价903854元,已付62万元;扣押被告人李某名下奥迪轿车一辆;扣押李某甲借被告人李某款30万元;扣押被告人李某名下工行牡丹灵通卡账户现金150117.23元及苹果5S手机、三星SCH-W2013手机各一部、LV小手包一个及内装现金2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医院从事住院病人预交住院押金的收取、管理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伪造印鉴,骗取医院管理的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65277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对已查封、扣押的被告人涉案赃款赃物,由原侦查机关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上诉人李某提出,其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有两点不符合事实:其与“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是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分配到职工总医院工作,其属于一般工作人员,一审法院对其身份认定有误;检察机关对其第一次核实身份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身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从事住院病人预交住院押金的收取、管理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伪造印鉴,骗取医院管理的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65277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关于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处出具的证明,能够认定李某系经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代表其在西山煤电职工总医院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李某为国家工作人员,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某是在办案机关有针对性的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李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但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已查扣涉案款物120余万元,原判量刑偏重,可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本报太原3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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