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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内摔伤 医院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发布:2016-01-03 19:17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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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医院内摔伤 医院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对于这次意外,双方都有责任。

原告是男子建,被告是位于太原市迎泽区的某医院。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中旬。根据建的描述,当时妻子因乳腺增生胸部疼痛,前往某医院问诊。建在进入某医院一楼大厅去医生办公室时,掉入办公室门口的坑内。当时,坑的周边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这次意外,造成建腰部、左足跟部受伤。

意外发生后,某医院派人将建送到解放军第二六四医院诊治。之后,建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建将某医院告上法庭。建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96124.66元。

某医院称,建所说的因妻子患病去某医院就诊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建受伤的日期是去年10月中旬。当时,某医院还没有营业。某医院称,医院是在今年2月初才经卫生局验收,今年3月中旬才开始对外进行营业的。总结起来就一句话:医院当时还没有开始营业,建的出现医院完全无法预见。因此,应该减少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

建在某医院服务场所内摔伤,是某医院没有在摔伤地点放置安全提示牌等警示标志所致。法院认为,某医院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建受伤的结果承担60%的主要责任。同时,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受伤结果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建各项损失443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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