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记者就上述细节向景峰医药方面求证。公司董秘欧阳艳丽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景峰医药在该交易过程中合法合规,并有足够的证据链予以支撑,仲裁案件有可能在下月开庭,将交由仲裁委审理,有进一步结果会进行披露。
对于协议签署的时间问题,欧阳艳丽称该时间是双方协商好的,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3月12日,景峰医药在回复记者的邮件中再次强调,该次收购中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平等审慎协商、真实意思表达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谢恬方的声明不符合事实。公司认为,子公司景峰制药与谢恬在签署《收购协议》时经过了充分协商,其中涉及到榄香烯系列抗癌新药专利技术内容是景峰制药同意收购股权及确定收购价款的必要条件。
景峰医药在邮件中表示,谢恬博士所称“直到2015年10月才看到收购协议及德泽药业公司章程”不符合事实。2015年1月26日,上海景峰制药公司与谢恬、浙江德清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德清弘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订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暨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大连华立金港药业有限公司、杭州金桂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协议》,上面有谢恬博士的亲笔签字,是其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一式六份,景峰制药留一份,其余各方各执一份。
并且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景峰按期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景峰医药于2015年1月28日在巨潮咨询网对上述交易及协议内容进行了详细披露。
景峰医药还在回应中指出,谢恬有着数十年的企业经营运作经验,签订标的金额如此巨大、涉及所谓的重要发明专利的股权转让合同,从常理判断,怎么会做出在空白页面上签字这种草率的行为。
“至于谢博士是否请律师把关,这是他个人的权利,我们无法干涉。我们对这一说法感到十分震惊。”景峰医药方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