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井泉:
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是我们进行药品审评的一个重要依据,药品的前提是有效,底线是安全,我们过去对安全强调的多,对有效性强调的少,如果是无效,那药品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临床数据的核查就是检查其有效性、安全性究竟在临床的数据上是不是能证明你得出的结论,所以去年7月22日总局发布了公告,我们当时把所有提交到总局来进行上市申请的这些项目,一共是1622个,全都一一公布出来,要求生产企业进行自查,有193个是免临床的,剩下的应该进行自查核查的一共有1429个。截止到2016年2月22日,企业主动撤回了1136个,占需要自查核查总数的79%,撤回和不通过的合计一共1184个,占需要自查核查总数的83%。我们公布了两期临床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案例,对24个品种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现在第三批检查的结果还在与企业沟通,也将于近期对社会公布。2月27日,我们又公布了一起医疗器械临床数据造假的案件。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一贯的要求,制假售假是刑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我们要求申报企业对其临床数据进行自查,主动撤回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的注册申请,就是提醒企业要注意规避这些法律上的风险,为我们的家人,为我们的亲戚朋友,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研发出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药品,这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良心问题、社会责任问题。
所以,借这个场合我也要提醒广大食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以及食品药品的销售企业、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者、质量负责人,都要确保生产过程、销售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质量控制的规范,确保数据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禁止任何虚假记录、掺假造假、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食药人要做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要做品德高尚的生产者、经营者,要对人民群众的健康负责,这些要求有利于保护广大公众的安全,更有利于保障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自身的安全。你如果要造成公众的不安全,首先你自身会陷入严重不安全的境地。2月1日上海福喜公司案件的判决,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希望借你们的口把这些话传出去。
谢谢。
中国医药报社记者:
请问毕局长,儿童用药短缺一直受到社会和家长的普遍关注,总局有哪些鼓励政策来推动儿童用药的研发,改善儿童用药的可及性?
毕井泉:
我们注意到相关报道。目前我们国家批准的药品,基本上可以满足治疗儿科常见疾病的需要。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适合儿童使用的剂型和规格比较少。另外,针对国内缺乏且临床急需的儿童用药,总局设立了申报审评的专门通道,加快审评审批。1月29日总局专门发布了《关于临床急需儿童用药申请优先审评审批品种评定基本原则及首批优先审评审批品种的公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政策。
所以,这个问题不是没有批号的问题,也有企业的经济效益问题。所以,要彻底解决儿童用药问题,食药监管部门要努力,其他的部门也要共同努力。
人民日报记者:
我注意到在欧盟国家鼓励使用仿制药,也有相对应的政策。我注意到总局正在要求企业开展仿制药疗效的一致性评价,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要开展这一措施?我国有什么相对应的支持政策?谢谢。
毕井泉:
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进行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评价,这是补历史的课。因为过去我们批准上市的这些药品没有与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有些药品在疗效上与原研药存在一些差距。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药品差距更大。你们都知道那个年代所发生的故事,历史上美国、日本等国家也都经历了同样的过程,日本是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推进这项工作。进行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评价就是要求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要在质量和疗效上与原研药能够一致,在临床上与原研药可以相互替代,这样有利于节约社会的医药费用。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已经正式印发了《关于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大体上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要主动寻找产品参比制剂,按规定的方法研究和进行临床试验。
二、政府要统筹协调产品参比制剂的确认、评价方法和资料申报、评价,以及对这项工作给予指导。
三、要在临床使用和医疗保险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四、我们明确了时间的节点。2018年底之前完成2007年10月1日新的药品注册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届时,没有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对其他已批准上市的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这项工作对提高制药工业的发展质量,对于真正把我们国家制药工业由制药大国转为制药强国,真正使我们所生产的制剂药品能够走向国际市场,都是至关重要的。
现在企业界对此既感到压力,同时也感到看到了希望。
检察日报社记者:
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们不难发现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多发。其中有一个原因是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存在一定的关系。具体表现是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的行为,不同程度的存在。我想问一下毕局长,在过去一年中,食药监总局在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上做了哪些努力,取得了哪些突破性的成绩?谢谢。
毕井泉:
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不力或者叫做行政不作为这些事,有这种现象。但是总体上应该说食药监管部门这几年还是在积极的进取,加大食品药品检查的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抽检的力度,及时公开抽检的结果,还是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确实也存在着刚才记者朋友所讲的问题,有些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一个,与现在的行政处罚为主的司法体制有直接关系,也与部分地方保护、办案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干扰有着密切的关系。